就是我跟一个人有纠纷
什么纠纷就不管了
但对方蒙着脸对我做出犯法行为
我告对方
但对方不承认那个蒙着脸的人是她本人
是我提供证据要给法院验指纹
对方深知自己逃不掉了
所以只好承认是她干的
对方家属提出医生诊断证明说有精神疾病
希望我可以撤告放过她
我只希望对方当事人可以为自己做过的行为负责(我不要钱)
我就撤告
我到刚刚观察发现对方仍然执迷不悟
我该放过对方吗?
如果我不放过她
最后会因为有精神疾病而免去罚则吗?
还是在台湾有医院认证的神经病就可以有免死金牌?
对了,从对方家属口中得知我不是第一个告对方当事人的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