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释
由行政机关恣意解释法律,且免经立法院审查
依照我国目前行政惯例
函释优先于法律
两者若有冲突,法律只是参考
任何公私机关只要依照函释办事即可而不须遵守法律
如劳基法规定七休一
“劳工每7日中应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为例假,1日为休息日。”
那就是不论怎么切割
任这七天中间都要有两天休息,除非多休否则不可挪移
而我们伟大的劳动部函释
可以解释出
1. 每七天为一周期:劳基法哪有提到周期概念?凭什么强行把每七天从“每个七天”
解释“每隔七天”是多无耻?
2. 三例外:劳基法从未说可以有例外,劳动部为何可以特许有例外?
3. 半年后再劳检:法律通过竟然可以半年不执行,那可以开放半年杀人无罪吗?
函释到底有多厉害
有没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