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ylinweapon (我不是zsh)》之铭言:
: 川普被纽约法院打脸移民政策
: 让我有感而发
: 依照宪法
: 我国是五权分立
: 所以
: 如果行政院的某些作为
: 被法院撤销
: 我认为双方的意见虽然不同
: 但没有谁对谁错的问题
: 但每次舆论都感觉好像政府做错事
: 政府不道德
: 法院是神圣的
: 在民主国家
: 行政权和司法权
: 不是应该互不隶属吗?
美国的权力分立是制衡型的,
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都一样大,
而且彼此相互节制,以确保没有一种权力可以独大。
国会通过的法律,美国总统可以无限期摆着不签署使其不生效,
叫做“口袋否决”。
行政权是有力量和立法权匹敌的。
台湾的权力分立是偏向德国式的,
与其说是制衡,比较像是合作型的。
比较在意的是,各权力的核心部分不容侵犯。
尤其强调行政权要遵守法律,并接受司法审查。
在这种模式底下,很强调:做事情必须有法律依据。
除非宪法或国会有授权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制定法规,
不然行政机关基本上只有“执行”法规的权力。
关于国家重大政策,
我国大法官解释甚至认为行政权和立法权都分享决策权。
在我国,立法权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是高于行政权的。
学习行政法的时候,教科书会强调“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法律优位”等原则。
至于有没有什么事情是行政权可以乾坤独断的?(行政保留)
则是很有争议的。
美国总统的权力,在该国的体制下,权力是比较大的。
因此川普很多作为,台湾人会觉得很威。
另外,附带一提司法权。
我国有大法官的制度,美国也有。
台湾的大法官可以宣告法律违宪,
也就是少数几个人就可以把国会三读通过的法律推翻。
为什么可以这么做?
因为大法官产生的方式是有强大民意基础的。
必须经过总统提名、国会同意。
总统、立委背后有庞大的民意,大法官也就因此具有民意基础。
在日本,有权力宣告法律违宪的法官,
就是考上司法官以后逐步升迁而当上的,
因此日本宣告法律违宪的案例,屈指可数。
毕竟没有民意基础,就比较不敢得罪内阁制的国会。
不过,美国的司法权的违宪审查,是分散制的,
各阶层的法院都有审查权,
因此,法院对于川普的命令觉得违宪,
从地方法院开始就有制衡的力量。
这也和台湾有很大的不同。
台湾最大的问题在于,
我们宪法到底是采取哪种体制,都有很大的争议。
纯粹从法制上来看,宪法本文应该是内阁制。
增修条文则可能是内阁制,或半总统制,不是很明确。
实务运作上来说,宪法本文时代,曾有一个有趣的现象,
如果当权者是行政院长,运作起来就是内阁制,
如果当权者是总统时,就摇身一变成为总统制。
增修条文以后,我国实务运作是超级总统制。
行政责任由总统任命的行政院长负担成败之责,
但行政院长的施政,往往就是总统的意思。
因为通常执政党的党魁就是总统。
可是出事的时候,行政院长下台,总统照样坐得稳稳的。
无论是宪法本文或增修条文,
我国,宪政实务都和宪法条文有很大的落差。
这是台湾很需要改革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