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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名25岁陈姓男子去年3月光天化日下在景美溪畔打手枪,被一旁钓鱼民众发现后
报警,警方赶抵现场时,陈男竟不畏寒冬,跳进河里,被带上岸后辩称只是身体痒痒想洗
澡,仍被依公然猥亵罪起诉。但台北地院认为陈男虽在河边自慰,但并无“意图使人观览
”的犯意,日前判他无罪。
去年3月间,郭姓男子到木栅路旁的景美溪钓鱼,下午4点多时,发现1名男子在木栅路4段
9巷口,脱光全身衣物面对河面站立于河边打手枪,他觉得不可思议,怎么会有人对着溪
水打手枪,是想要喂鱼吗,因此立即报警。
警方获报后赶抵现场,陈男仍站在溪畔自我陶醉,当警员叫唤他时,陈男转头见到警员吓
了一跳,竟然一声不吭的跳到河里去,当他爬上岸后被带回警局侦讯,陈男一开始坦承在
现场没有穿衣服,并且跳进河里洗澡,但否认在河边自慰,而是在洗澎澎时在水中顺便抚
摸生殖器自慰,时间大概3分钟。
当陈男被移送台北地检署侦讯时,陈男则拒绝回应任何问题,不断鬼吼鬼叫,坚称只是洗
澡没有犯法,检察官查了陈男跳水时的天气温度,发现不到15度,认为怎么可能会有人在
不到15度的底温下,跳进冰冷的河水里洗澡,认为陈男辩词不可采,依法起诉。
法院开庭审理,陈男仍然拒绝回答是否有在河边打手枪,但当时现场目击的郭男则作证指
出,“我发现他在打手枪后立即报警,不久就有警察骑机车经过,当时对方听到警方巡逻
车声音后,立即跳下溪假装在洗澡,不久又有另一批员警到场,当下我立即将警员拦下告
知嫌疑人已经下到溪里假装在洗澡,员警到场时他还是全身脱光的状态,警方因此才前往
逮捕。”
合议庭采信证人的证词,并且认为陈男的行为已符合《刑法》规定主观上足以满足或刺激
性欲,客观上足以使他人生羞耻或厌恶感之猥亵行为,且手淫的地点又是在民众可自由出
入、得供休闲游憩运动的公共场所,也符合《刑法》第234条规定中的“公然”之客观上
要件。
至于陈男当众手淫是否有供人观览的意图,合议庭则认为,依照在警询的供词以及证人的
证词,当时陈男在打手枪前,有先确认旁边没有人,虽然这个行为有违常情,但考量陈男
罹患精神疾病,且并无供人观览的意图,与《刑法》公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判决无
罪。(吕志明/台北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