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夜市摆空气枪射气球的摊位,触犯非法持有枪枝罪!大陆天津去年10月因此逮捕14人,
其中一名摊主赵春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尚有13人待起诉、审理。大陆舆论纷纷
,直言射气球的空气枪杀伤力有限,是法令限定太严格。
赵春华家住天津市河北区,在街头摆了一个射击摊,空气枪打气球20元(人民币,下同)
18发,凭击破数换奖品。去年10月,天津警方依持有枪枝罪将她逮捕,鉴定摊位上的9支
空气枪,其中6支的塑胶弹射出动能超过1.8焦耳/平方公分。
检方起诉后,河北区人民法院12月27日一审宣判有罪,以非法持有枪枝罪判处有期徒刑3
年6个月。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无法理解,“不就是打气球的玩具枪吗?怎么会判刑,而
且还那么重?”
一审法官已从轻量刑
大陆舆论界也对此提出质疑,各地到处都有类似的摊位,也没听说过夜市的空气枪有杀伤
力,为何会对一个大娘判刑3年半!不过,按照大陆《刑法》,非法持有枪枝罪的最轻本
刑是有期徒刑3年,一审法官算是从轻量刑了。
媒体访问律师剖析案情,主要是公安机关的枪枝认定标准设定得太低,2010年12月,大陆
公安部修订《公安机关涉案枪枝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
于、等于1.8焦耳/平方公分时,一律认定为具杀伤力的枪枝。
台湾司法判例宽得多
而“1.8焦耳/平方公分”其实很容易达到,甚至有媒体访问专家,指每平方公分1.8焦耳
的动能,近距离打到人体非脆弱部位,也就只是痛一下。
台湾的司法判例,一般以20焦耳/平方公分才会被法官认定具有杀伤力。
赵春华的家属已表示要提出上诉。大陆法界人士则纷纷呼吁,在罪刑法定主义的原则下,
本案法官判赵春华有罪无可厚非,但应该修改公安部的认定标准,才不会脱离社会现实。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102000574-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