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吵架烧炭自杀成凶宅 母遭求偿715万
〔记者王定传/新北报导〕新北市望姓女子去年2月与男友吵架后,在租屋处烧炭自杀死
亡,李姓房东认为造成价值减损,且望母未尽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求偿715万余元;新
北地院法官认为,房子是登记在李男儿子名下,无法证明双方有借名登记关系,且无法证
明望母没有尽到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判决败诉。
李男提诉指出,望母从去年1月8日向他租屋,只不过短短46天,去年2月26曰,望女就在
屋内烧炭自杀,由于望女自杀时已成年,正准备报考研究所硕士班,可预见若在房屋内自
杀死亡,将导致房屋变成凶宅,造成房屋价值跌落。
李男还指,望母与女儿同住,应时刻留意女儿身心状况,却疏未注意,未尽善良管理人注
意义务情形,至于房屋虽登记在儿子名下,仅属借名登记。
望母主张,女儿已成年,她并非监护人,无监督义务,两人虽同住,但她担任24小时临时
看护工,无法长时间待在房内,去年2月23日下午接获女儿男友电话得知双方吵架,她曾
试着联系,但都无法,后来请女儿男友爬窗,才发现女儿死亡。
法官认为,无法证明李男与儿子间有借名登记关系,且望母是24小时看护,不能一直待在
家里,加上得知女儿与男友争吵后,有先联系未果,才请女儿的男友协寻,可见已尽到善
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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