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给付降低时,一堆啃青族在说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阿 保费的计算公式也是已经订好的
e.g. 劳工保险条例 第 13 条
普通事故保险费率,为被保险人当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七点五至百分之十三
;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条文施行时,保险费率定为
百分之七点五,施行后第三年调高百分之零点五,其后每年调高百分之零
点五至百分之十,并自百分之十当年起,每两年调高百分之零点五至上限
百分之十三。但保险基金余额足以支付未来二十年保险给付时,不予调高。
去修改这些保费公式,又强制续保明显也是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啊,
连一些法律专家学者在投书或讨论时,信赖保护原则都只在讲降低给付的部分,
好像只有啃青族的权益被侵犯了一样
有没有法律人出来说明一下,信赖保护原则是不是只有啃青族能用的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