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公文很难懂 为什么不用白话文

楼主: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1-22 12:36:38
※ 引述《newup (分不清霓虹和月亮)》之铭言:
: 肥宅我对年金改革这议题没啥研究啦
: 也不是要批判公务员怎样
: 可是本肥挺好奇的啦
: 有公务员跳出来说
: 公文超难懂的 这就是我们的价值
: 肥宅我念学店 脑袋不好想问一下
: 那为什么公文不用白话文呢?
: 白话文才是王道吧
: ===============================================================
: 讲个题外话
: 像本肥当年学测好像差不到1分就能15级分
: 可是我的语言能力其实差到爆炸
: 只是我稍微比较懂文言文和新诗在供啥
: 不然 一堆学测国文输我的人 应该表达能力屌打我才对
有一个案件是内政部请问法务部,养父母要跟未成年的养子女终止收养,
双方到法院提告,然后经过法官在诉讼前调解成功或者是诉讼中让他们和
解,之后其中一方拿着法院给的笔录到户政事务所办终止收养登记。受理
这个案件的户政事务所不知道可不可以办,请内政部解释一下;内政部不
知到怎么解释,请法务部解释;法务部接到公文不敢随便解释,请司法院
处理。司法院后来回公文:
发文单位:司法院秘书长
发文字号:秘台厅少家二 字第 1010020366 号
发文日期:民国 101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当事人依民法第 1080 条第 2 项规定向法院声请认可终止收养关系时,
因该声请事件属丁类家事事件,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当事人得声请法院调
解,又虽调解成立与确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惟得否提凭该调解程序笔录
办理终止收养登记,则应由主管机关本于权责判断
主 旨:有关民众得否提凭法院调解程序笔录办理终止收养登记疑义一案,复如说
明,请 查照。
说 明:一、复贵部 101 年 7 月 16 日法律决字第 10100130200 号函。
二、养子女为未成年人者,其与养父母合意终止收养关系时,依民法第 1
080 条第 2 项规定,应向法院声请认可,此规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
施行而有不同,核先叙明。
三、当事人依上开民法规定向法院声请认可终止收养关系时,参照家事事
件法第 3 条第 4 项第 7 款、第 23 条第 3 项、第 30 条及家
事事件审理细则第 43 条第 1 项等规定,该声请事件属丁类家事事
件,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当事人得声请法院调解。
四、又调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 30 条第 2 项规定,与确定裁判有同一
之效力。至民众得否提凭该调解程序笔录办理终止收养登记,事涉户
籍登记提凭文件问题,宜由主管机关本于权责卓处,本院未便表示意
见。
正 本:法务部
法务部接到公文后,回给内政部:
发文单位:法务部
发文字号:法律 字第 10100174830 号
发文日期:民国 101 年 09 月 20 日
要旨:
当事人依民法第 1080 条第 2 项规定向法院声请认可终止收养关系时,
因该声请事件属丁类家事事件,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当事人得声请法院调
解,又虽调解成立与确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惟得否提凭该调解程序笔录
办理终止收养登记,则应由主管机关本于权责判断
(原法务部 98.09.15 法律字第 0980031149 号函所载“…尚无由当事人
以调解或和解之方式而发生裁判终止收养之形成效力”乙节,因家事事
件法之制定施行,不再援用)
主 旨:有关民众得否提凭法院调解程序笔录办理终止收养登记疑义一案,复如说
明二、三。请查照参考。
说 明:一、复贵部 101 年 7 年 2 日台内户字第 1010230349 号函。
二、案经转准司法院秘书长 101 年 8 月 29 日秘台厅少家二字第 101
0020366 号函复略以:“……二、养子女为未成年人者,其与养父母
合意终止收养关系时,依民法第 1080 条第 2 项规定,应向法院声
请认可,此规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施行而有不同,核先叙明。三、当
事人依上开民法规定向法院声请认可终止收养关系时,参照家事事件
法第 3 条第 4 项第 7 款、第 23 条第 3 项、第 30 条及家事
事件审理细则第 43 条第 1 项等规定,该声请事件属丁类家事事件
,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当事人得声请法院调解。四、又调解成立依家
事事件法第 30 条第 2 项规定,确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至民众得
否提凭该调解程序笔录办理终止收养登记,事涉户籍登记提凭文件问
题,宜由主管机关本于权责卓处,本院未便表示意见。”
三、按民法第 1080 条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关系,得由双方合意终
止之(第 1 项)。前项终止,应以书面为之。养子女为未成年人者
,并应向法院声请认可(第 2 项)。”核其立法理由,乃收养系由
法律创设法定血亲关系,自得由双方同意终止之,惟于养子女为未成
年人者,其虽为终止收养关系之当事人,然系由收养关系终止后之法
定代理人代为、代受终止收养之意思表示或得其同意,即可终止收养
关系,对于未成年养子女之保护,恐有不周,为保障其最佳利益,有
关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收养关系之终止,宜经法院认可,以判断
终止收养是否符合养子女之最佳利益。至于向法院声请认可终止收养
事件,于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后,自应适用家事事件法之规定;本件
旨揭疑义,请依上开司法院秘书长函办理。另本部 98 年 9 月 15
日法律字第 0980031149 号函所载“…尚无由当事人以调解或和解之
方式而发生裁判终止收养之形成效力”乙节,因家事事件法之制定施
行,不再援用,并此叙明。
四、检附前开司法院秘书长函影本乙份供参。
正 本:内政部
内政部接到法务部的公文后,发给下级户政机关:
101年9月26日台内户字第1010317280号
主旨:
有关民众得否持凭法院调解程序笔录办理终止收养登记一案。
说明:
二、按法务部101年9月20日法律字第10100174830号函(如附件影本)略以:
“…二、案经转准司法院秘书长101年8月29日秘台厅少家二字第1010020366号
函复略以:‘…二、养子女为未成年者,其与养父母合意终止收养关系时,
依民法第1080条第2项规定,应向法院声请认可,此规定不因家事事件法之施
行而有不同,合先叙明。
三、当事人依上开民法规定向法院声请认可终止收养关系时,参照家事事件法第3
条第4项第7款、第23条第3项、第30条及家事事件法审理细则第43条第1项等规
定,该声请事件属丁类家事事件,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当事人得声请法院调解。
四、又调解成立依家事事件法第30条第2项规定,与确定裁判有同一之效力。’
向法院声请认可终止收养事件,于家事事件法公布施行后,自应适用家事事件法
之规定。…”三、另本部98年9月25日台内户字第0980175695号函所载“惟依同
条项规定,尚须经法院认可裁定,始生两愿终止收养之效力”一节,因家事事件
法之制定施行,不再援用。本案有关民众持凭法院调解程序笔录办理终止收养登
记,请参照上开函释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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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户政柜台,或者是申请民众,看这样的公文之后,请问一下:
养父母跟未成年的养子女要终止收养,拿法院给的调解笔录或者是和解笔录
可不可以办?
作者: lolpklol0975 (鬼邢)   2017-01-22 12:37:00
乡民:
作者: snow3804 (snow3804)   2017-01-22 12:38:00
END
作者: xdbx (羊阿兵)   2017-01-22 12:38:00
师爷 你给我翻译翻译 什么叫做惊喜
作者: JayReed (平心静气在网络上学习)   2017-01-22 12:39:00
乡民只会嘴砲啦,本来就是这么惨
作者: AUwalker (南行er)   2017-01-22 12:39:00
干你妈的法匠坐领高薪只会把事情复杂化
作者: tamama000 (肥肥宅2.0 花天狂肥肉中)   2017-01-22 12:40:00
这样高院才能看风向判啊 董?
作者: JayReed (平心静气在网络上学习)   2017-01-22 12:41:00
这个例子就典型的推来推去阿,最倒楣的就第一线经办
作者: kaj1983   2017-01-22 12:41:00
自己的公文功课自己做!XDDD
作者: netsphere (Ruby&Waku)   2017-01-22 12:41:00
奴家文化圈就喜欢这样搞,反观西方理性务实主义
作者: ameko34 (两行来自秋末的眼泪)   2017-01-22 12:41:00
可以拉,妳哪看不懂
作者: gca00631 (囧)   2017-01-22 12:41:00
这三篇公文都在踢皮球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7-01-22 12:42:00
不过就是写的很长而已。
作者: kaj1983   2017-01-22 12:42:00
不过法律公文本来就难懂,引用来引用去的
作者: TAKEZOU (真难人~)   2017-01-22 12:42:00
应由主管机关本于权责判断 叫你自己判断拉
作者: skyoun (skyoun)   2017-01-22 12:43:00
推 (说公文很简单的...某些案子就是背后问题很难解决啦)
作者: ameko34 (两行来自秋末的眼泪)   2017-01-22 12:43:00
公务员考试考一大堆法律,妳以为是考好玩的哦
作者: bt222 (新竹林先生)   2017-01-22 12:43:00
只要看最后一份最后一段就好了
作者: wadeabc (潜水夫)   2017-01-22 12:43:00
这种咖小也想领钱
作者: metatron058 (metatron058)   2017-01-22 12:43:00
就说一直参照引用不同法规,避免做出决策,以字数掩饰模糊,公文高等境界
作者: ghostkou ( )   2017-01-22 12:44:00
看下来是可以...
作者: XZXie (微软新注音败坏国文水平)   2017-01-22 12:44:00
我承认我看到第二页就睡着了.. XD
作者: aizuwakamazu (总有一天)   2017-01-22 12:45:00
解释文要很留意,避免这回解释后,没多久后的案例就毁
作者: gca00631 (囧)   2017-01-22 12:45:00
看最后一份应该是可以吧
作者: JayReed (平心静气在网络上学习)   2017-01-22 12:47:00
不就说会推来推去了,改白话文只是变更多字而已
作者: aizuwakamazu (总有一天)   2017-01-22 12:47:00
文超白话超好理解
作者: melting   2017-01-22 12:47:00
公文就是要写的模拟两可 出事了才能撇清责任啊 傻子
作者: TokyoHard (东京难)   2017-01-22 12:48:00
写那么长,不如我批四个字->关我屁事
作者: wotupset (wotupset)   2017-01-22 12:49:00
看不懂= =
作者: aizuwakamazu (总有一天)   2017-01-22 12:50:00
自私无特殊实质理由兴讼者处唯一死刑...天下太平本来就无事,也不用把公文那么注意用词选字
作者: guast   2017-01-22 12:55:00
“本于权责”就是“你自己判断”个人造业个人担的意思
作者: cat5672 (尾行)   2017-01-22 12:57:00
不管什么职业都是要基层浪费自己的时间去成就一些伟大的人自己都不想厘清的东西 浪费时间和有意义其实是并存的
作者: ienari (jimmy)   2017-01-22 13:00:00
不会上色逆
楼主: proletariat (Die Ruinen von Athen)   2017-01-22 13:03:00
政府机关给你的公文有上色?
作者: damonter (呼呼)   2017-01-22 13:39:00
简单的说调解只是双方合意 不像形成判决有形成力 所以调解的笔录不具形成力 无法据以为终止收养关系的依据但老实说司法院的文有解释那么清楚吗 丢一句本权责处理就结束 妳当每个人都会读心术?司法院没解释清楚你就很快乐的把责任丢给行政院 你当基层承办是一天有72小时所以时间很多?现在一个承办要承担的业务量有多少你知道吗?而且老实说 这就算用白话文写也不一定能让人看懂啊..
作者: jen10969 (爱犬)   2017-01-22 13:50:00
写这么落落长,一般民众根本看不懂啊。然后要跑机关,还被柜台臭脸有够虽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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