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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片】男大生搭错车遭撞死 父母求偿只获赔10万
新北市郭姓男大生2013年9月在树林火车站买票搭车回板桥住处,但误上没载客的太鲁阁
号到树林调车场,郭男发现后,下车沿铁轨走回树林车站途中,不慎遭另一列车撞死,郭
男父母因此向台铁请求国赔562万余元,但台北地院认定是郭男自行走铁轨致死,不符合
国赔规定,但郭男买票搭火车意外丧生,依《铁路法》相关规定要赔郭男10万元,可上诉
。
郭男父母主张,儿子于2013年9月9日晚间11时在树林火车站买票搭车回板桥住处,见太鲁
阁号停在月台毫不犹豫就上车,觉得不对劲时,该班车开到树林调车场,于是下车沿铁轨
走回树林站,岂料,途中遭一辆区间车撞上惨死。
郭男父母认为,台铁树林站包括站长等所有站务人员均为公务员,未确实确认该辆已不再
载客的太鲁阁号停在第二月台,导致郭男误搭该列车到树林调车场,调车场人员也没监控
、清查并有效引导回树林车站,导致郭男沿铁轨返回树林站途中遭区间车撞死,有严重疏
失,应依《国赔法》负赔偿责任。
台铁则主张,该事故应适用《铁路法》而非《国赔法》,且郭男是自己误搭太鲁阁号到调
车场,过程中并未联络车场人员协助,反而自己沿着禁止跨越的铁轨,试图走回树林站,
以致途中被撞死,相关站务人员被控业务过失致死部分也都已不起诉确定,证明台铁并无
疏失。
至于调车场非公共设施供公众通行,台铁并未怠忽职责,郭男父母无权求偿,就算台铁也
有疏失,也因郭男疏失而减少赔偿金额。
法官认为,本案是铁路事故,依法适用《铁路法》而非《国赔法》,又当天树林车站告示
板有显示“注意:终点站树林进场列车,请勿搭乘。”也有播放“本次列车仅到本站为止
,其他旅客请勿上车”,又有2名清车人员交错清车,已尽管理之责,又铁轨本来就属危
险区域“禁止跨越”,郭男擅入铁轨本有疏失,又有电话可联系却无作为,因此郭男父母
无权请求赔偿。
但法官认为,因郭男买票搭车已与台铁有运送契约存在,自应依《铁路法》及《铁路行车
及其他事故损害赔偿暨补助费发给办法》第4条“铁路机构因行车或其他事故,致人死亡
或伤害,而能证明事故发生,非可归责于铁路机构者,对于受害人之死亡或伤害,仍应酌
给卹金或医药补助费”的规定,赔偿郭男父母10万元,可上诉。(张钦/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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