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两大原则 例假、休息日可弹性挪移
劳动部近日发出一份新的函释,强调只要遵照“7天周期内必须有1日例假”、“劳工不得
连续工作超过6天”两个原则,例假、休息日只要经过劳工同意,可以在7天周期内任意挪
移,大幅增加排假的弹性。
7天周期须1日例假、不得连续工作逾6天
一例一休在去年12月底上路前,劳动部先在去年10月以新的函释解释劳基法“7休1”的原
则,并取消一般情况例假可挪移的规定,避免劳工连续出勤超过6天。不料一例一休上路
后,因为无法挪移例假、休息日,造成雇主排班的困扰,劳工也无法依其需要调整假期,
造成不小的反弹声浪。
日前高雄市劳工局更发函至劳动部,希望劳动部能够解释清楚,避免徒增困扰。劳动部今
天表示,外界对于这份函释有所误解。
劳动部新函释 增加排假弹性
劳动部说明,去年10月施行的函释主要是避免劳工连续上班超过6天,因此第7天用休息日
或例假断开连续出勤日数,让劳工休息。若是劳资双方经过协议挪移例假或休息日,只要
遵守“7天周期间有1天例假”与“劳工不得连续出勤6天”两个规范,原则上并不违法。
举例而言,若一名劳工本周的例假为1月10日、休息日为1月12日,按照原本大众的认知,
下一次的例假日与休息日分别为1月17日与1月19日。但照新的函释,只要经过劳工同意,
就可以挪至该周期中的其他日期,但必须遵守前述两个大原则。
雇主若违法 可处2万至100万罚锾
如果该名劳工同意将下周1月17日订为休息日、1月20日为例假,并于1月12日休息日加班
,那么1月17日的休息日,雇主就不得要求劳工出勤,否则劳工将会连续出勤超过六天。
劳动部说明,若雇主不遵照两个原则排班即违反劳基法,可处2万至100万的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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