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撷取自#1OTN5oK5 (Gossiping)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4091762.A.505.html
本人立场偏废核,虽然内文偏拥核,但基于现况配套不全
就要赶鸭子上架,完全可以理解其背后担忧,尤其以政府能力
完全无法处理物价问题,届时就会像七伤拳一样
该保护的新创与弱势产业,与剥削压榨的寄生虫产业一并做伙打呼死
虽不知道这样有没有比较方便阅读,能力有限请多包涵
新版电业法四大缺失
1.电价平稳基金与民营发电业超过25%才得保养与认购绿电
=>政府合法从人民口袋掏钱给财团业者
2.不保证便宜电价
=>发电要赚钱.输电要赚钱.配电要赚钱,台电自行吸收的没有了
3.不规定合理利润
=>图利财团.发电赚翻了.百姓赔惨了
4.以后没有核能,只有绿能与火力
=>高碳排+低电力品质+涨电价
新版电业法简单改善
1.明定适用电业法之发电业、输配电业、售电业者皆有供电义务。
电力是民生工业国防基础建设,不应只有售电业的台电有供电义务。
2.明定适用电业法之发电业、输配电业、售电业者合理利润为5%,
不论是否盈余,皆应定期维护与改善设备,以符合最新法律规范。
3.若业者亏损超过资本额20%,即进行收回国有,5年内完成国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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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内没有
明定备转及备用容量 / 各业者合理利润上限 / 所有电业皆有供电义务
九、发电业全年纯益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时,
应加强机组运维、投资降低污染排放之设备及投资再生能源发展。
(修正条文第六十四条)
盲点:超过25%才强制要运维、投资降低污染及再生能源...
应该超过5%就要做,台电甚至甚至亏损时也在做
十一、中央主管机关得设置电价稳定基金作为平稳电价之用;
发电业于核能发电厂营运期间应提拨核能发电后端营运基金。
(修正条文第八十八条及第八十九条)
盲点:核发后基金本来就有做了.而电价稳定基金与第九条连起来看
就是合法从人民口袋掏钱给财团
第一条:"维持合理电价"没有了变成促进能源转型
电业多元供给、公平竞争及合理经营,保障用户权益
盲点:以后没有合理电价噜.只有业者合理赚钱
第十条:再生能源发电业或售电业所生产或购售之电能需用电力网输送
者得请求输配电业调度,并按其调度总量缴交电力调度费。
输配电业应依其转供电能数额及费率,向使用该电业设备之
再生能源发电业或售电业收取费用。
盲点:台电拆分之后,内部成本外部化原本拨一层皮以后要剥三层皮。
第二十条:..电业监管机关为维持电力供应,得协调其他电业续经营。
协调不成时,得使用其电业设备继续供电。
但使用发电业电业设备,应给予合理补偿。
盲点:"得"必须改成"应".合理补偿亦未明定.
必须预防发电业联合停工要求涨价之情事
第四十五条:绿电自由化.但是绿电认购低落敢说不可能直供用户
当然还是卖给台电最赚钱
第六十条删除理由二、电业开放后,发电业非属公用事业,无须规范其
合理利润,输配电业及公用售电业之合理利润可于电价及各种收费费率
之计算公式中订定,爰予删除。
盲点:民营发电业爽赚。以前定不出来的合理利润以后就定的出来吗?
第五十二、五十三条:公用售电业依前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减收之电
费,得由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编列经费支应。
盲点:"得"必须改成"应".都自由化还要政策性负担?
而且现在就做不到编预算了还谈以后
第六十四条:发电业之全年纯益超过实收资本总额百分之二十五时,
应已超过之半数加强机组运维与投资降低污染排放之设备
,其余半数为投资再生能源发展之用。
盲点:所以没超过25%就不用维护/降低污染以及投资再生能源吗?
必须明定各电业合理利润建议皆为5%且不论盈余与否
都必须加强机组运维与投资降低污染排放之设备
第八十八条说明第三点:三、第二项明定电价稳定基金之来源主要包含
公用售电业年度决算调整后税后盈余超过合理
利润数、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电业捐助、
企业捐助、基金之孳息及其他有关收入等。
盲点:以后补助民间爽赚发电业不只是用电人。而是全民买单。
第八十九条:核发后端基金本来就有也在执行了.放进来是要充场面吗
第九十四条:核能发电设备应于中华民国一百十四年以前,
全部停止运转。
盲点:以后剩下绿能与火力发电了。高碳排+低电力品质+高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