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自由地区在解严后为了因应实际需要做了很多制度改革
能动的部分就直接改,像是开放党禁报禁,国会全面改选
不易动的部分就另立新规定,或用终止适用的方式冷冻之,例如不改动宪法本文而另立宪
法增修条文、终止适用国统纲领、精简台湾省
那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仿造匪区制度,成立中华民国台湾特别行政区有没有搞头呢?刚才随
便想了一下,根本就是个表面一中、实际自治的双赢政策。还能顺便改成三权分立总统制
,政府效率up 完全Z>B
中华民国台湾特别行政区草案 作者Paravion
一、前言
国家统一前,为因应实际统治需要及保障国民权益,因台湾主权未定,我国内战状态亦未
正式结束,在不违反一中原则前提下成立中华民国台湾特别行政区。
二、台湾特别行政区初步规划
最高文件:中华民国宪法除规范国民权利义务条文外暂停适用,由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取代
统治范围:台湾、澎湖(中华民国宪法适用地区限缩至福建省)
旗帜:区内中华民国国旗与台湾区旗并用,对外时除承认中华民国为唯一合法中国政府之
地区外使用台湾区旗
国歌:升中华民国国旗时仍演奏国旗歌,升台湾旗时另制定新曲
货币:中华民国中央银行发行之新台币(不用改)
外交:中华民国外交部授权台湾区外交单位处理(名称待议,原则上以台湾取代过去使用
的台北称谓)
政府:另成立台湾(区)中央政府、台湾(区)议会、台湾(区)法院,其成员由中华民
国行政、立法、司法三院成员兼任(行政院长除外);台湾议会成立监察机关,台湾中央
政府成立考试机关,成员由中华民国监察院、中华民国考试院成员兼任。
体育:另成立台湾体育协会
护照:发行中华民国护照台湾特别行政区限定版,供台湾区民众自行申请
二、台湾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之中华民国政府组织
中央政府所在地:原台北市中华民国总统府改为台湾区中央政府,因我国宪法并未明定首
都位置,可在原台湾省政府所在地中兴新村设立代表处。
中央政府组成:总统(仍维持人民直选,兼任台湾区最高长官)、五院(行政院长兼任福
建省长,其余院长与包括行政院在内的行政人员兼任台湾区行政人员)、福建省政府、台
湾中央政府
一级行政单位:福建省、台湾省、台湾特别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