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劣!破解黑心雇主六大规避例休手法

楼主: Digo99 (吉米汉醉克斯)   2017-01-08 15:51:07
劣!破解黑心雇主六大规避例休手法
劳基法新制上路,黑心企业商家为了规避 “一例一休”加班费、新增“特休假”,取巧
玩法,劳动部逐一解释破解,并呼吁事业单位疼惜劳工,建立劳资互信,期使事业单位可
以永续经营。
一、针对“事业单位进用派遣工,或将员工改为承揽,以规避加班费”,劳动部?明如下

1.事业单位与提供劳务之人,双方是雇佣、派遣或??揽,须依个案事实认定。
2.事业单位对提供劳务的承揽人,如有行使指挥监督事实,经认定劳雇双方存有从属性,
则该事业单位与劳工间为雇佣关系,雇主应依劳动法令办理劳工权益相关事项。
二、针对“科技大厂遭爆借故将国定假日、休息日与工作日调移,以规避加班费”,劳动
部说明如下:
1.国定假日依照《劳动基准法》规定要放假。雇主如果确实有需要,可以经劳资协商将国
定假日调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但要经劳工同意。
2.休息日系由劳资双方协商排定,如有调整,须经劳工同意,非由雇主单方面变更。
三、针对“部分事业单位改雇用按时计酬工作者,或A公司员工至B公司工作,以减少休息
日出勤之成本”,劳动部说明如下:
1.适用《劳动基准法》之按时计酬工作者,亦享有特别休假、提缴劳工退休金及依法投保
劳工保险等权益。
2.同理,A公司员工至B公司工作,A、B公司均须依劳基法规定,为其员工提供法定权益(
如:特休、加班费、提缴劳退金?等),而且事业单位也还要兼顾流动率等管理责任,两
相比较,事业单位未必节省成本。
四、针对“劳工于休息日出勤1小时,请事假3小时”,劳动部?明如下:
1.本部?于民国82年6月4日函释,劳工原已同意于国定假日出勤,嗣后请事病假致未全日
出勤时,除当日工资仍应照给外,当日请假时间之工资依事、病假给薪规定办理。
2.有关劳工已与雇主约定于休息日出勤工作,因其已有提供劳务之义务,嗣后因其个人因
素无法履行原约定之工作时数者,依82年函释精神,除休息日当日工资仍应照给外,当日
请假时间之工资依事、病假给薪规定办理。
五、针对“企业将特休假未休之工资改为年终奖金”,劳动部?明如下:
1.《劳动基准法》特别休假,是为了提供劳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劳工依照自己意愿决
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请劳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限制劳工仅得一次预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
前休假。
2.至于因为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之特别休假日数,不论没有休的原因为何,雇主都
应该发工资。
3.特别休假是《劳动基准法》课予雇主的法定义务,与事业单位依民俗发给劳工年终奖金
的福利性质概念不同,雇主擅自更改劳动契约,并以年终奖金替代特别休假未休工资,已
违反《劳动基准法》规定。
六、针对“一例一休老板如何少发奖金,工总教资方将年终奖金改为发给特休工资及加班
费之年终?励金”,劳动部?明如下:
1.事业单位依民俗发给劳工的年终奖金,属于劳工福利,发放之条件及标准,可以由劳雇
双方在劳动契约中约定,或雇主于工作规则中订定。
2.有关特别休假、加班费及休假日等规定,是劳动基准法课予雇主的法定义务,与年终奖
金福利性质的概念不同。
3.劳工的工资、奖金或福利等,劳雇双方于劳动契约中约定。雇主如要将劳动契约内的年
终奖金改为年终奖励金,应该由劳资双方协商,雇主不可以单方面变更。
劳动部表示,本次《劳动基准法》修法实是保障劳工权益的立法。为避免事业单位对劳动
法令新制认知不足,甚或取巧玩法,劳动部已协同各地方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工商团体办
理宣导会,协助事业单位落实法令,以确保劳工权益。
劳动部也已订颁“因应劳动基准法修正劳动监督检查处理原则”,规画106年第1季“宣导
期”,第2季“辅导期”,第3季起为“检查期”,以协助并督促事业单位落实劳动基准法
新制规定;对于申诉案件及重大恶意违规等情事,仍将依法实施检查及裁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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