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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标题:最高法院食安新解 法操:恐影响独立审判
新闻内文:
最高法院于12月2日召开记者会表示,未来只要在食品中“搀伪、假冒”或“添加未经中
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不论该行为是否会造成危害人体健康之危险,皆以食品安全
卫生管理法第49条第1项论处。针对此决议,长期关注司法改革的独立媒体《法操司想传
媒》于28日晚间举办了“最高法院统一食安见解是否管太多?”年终论坛,由创办人高宏
铭律师与台大法律李茂生教授、上诚律师事务所陈奕廷律师共同探讨最高法院此举是否适
当。
对此,高宏铭率先批评,本次最高法院的会议进行及表决过程,在记者会和新闻稿中都没
有交代,仅说“一致通过”,但为什么会议记录上还有“甲说”和“乙说”这看似有两方
论点的说法呢?而且,最高法院的决议在效力上也仅应供法官参考,无必然之拘束力,如
今发言人却直接表示各级法院如果不遵照就撤销原判决,这样不就是影响法官独立审判。
此外,食安法第1条就说明立法目的是为了国民健康,现在决议内容中却又提到食安法第
49条第1项也有为了消费者权益,此说法是否和食安法的立法目的不合?
李茂生也进一步说明最高法院见解荒谬之处,日本食安法规定的都是“有害人体物质的掺
入”,显然已经偏向于德国的适性犯规定,但是最高法院却认为不需要证实是否危害人体
健康。且抽象危险犯仍有翻案的可能性,而不是不许推翻,但最高法院却要求见解要统一
。而且,如此重罪要保护的是国民健康,然而,现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的体系架构,在
“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的立法选择间紊乱不清,而构成要件上的宽松规定,使本来
作为最后手段的刑事制裁,变成无往不利的杀手锏,这不外是食品安全体制的致命伤。李
茂生认为,与其过度保护,不如重新检视食安法中的行政管制措施是否完善,这才是食安
法应走的路程。
陈奕廷也认为最高法院的决议过程未公开,民众无法得知是否有充分讨论才做出此决议。
同时,此决议虽无法律的强制性,但确实有实质的约束力,可是在决议内容中,最高法院
只提出赞成特定说法,却未说明为何另一说法是不恰当的,这样的做法并不适当。此外,
他也呼吁,民众应该要更理性的思考食安问题,最高法院也该更审慎处理食安问题,否则
可能也无法维持处罚的依据与公正性。
高宏铭最后也呼吁,应该让各级法院的法官能透过更多判决来表示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法第49条第1项之法律见解,以逐渐形成实务上和学理上均可接受的法律见解。并且检讨
最高法院作成决议的程序,力求透明公开。而且,法条一定要指向危险性才有适用空间,
对于最高法院决议之内容,各级法院的法官不应该无条件接受,即使选择要尊重最高法院
的决议,也应基于审慎判断后对法律的确信,并且在判决书内详述判决理由,而非仅单纯
引用最高法院的决议,才能使台湾的法治更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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