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黄暐瀚:水电工已违法,而不自觉!

楼主: hamasakiayu (ayumi)   2016-12-29 14:26:38
※ 引述《TSMConduty (GG轮班回SOW业星人)》之铭言:
: FB卦点说明:(正体中文 20 个字)
: 黄大记者所言甚是。应该学习太阳花的处理方式用合法的警棍拍肩驱离才对~
虽然知道他是双重标准
不过当时我看到新闻画面也有在想为啥还在用束带
曾想发文的说
结果一查资料,看到有些人是这样解释的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21696
大家发现了吗?在警械使用条例当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警察执行勤务时“不得”
使用警械使用条例规定以外的器具,关键字在于对于警械的使用时机,都是用“得”使用
,而不是“应”使用,这两个字的分别在法律中是最基本的问题之一,“得”减轻其刑,
表示可以减轻也可以不减轻,“应”减轻其刑,表示一定要减轻其刑。
以警察职务行使法第20条为例,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于必要时
,得对其使用警铐或其他经核定之戒具。此处亦规定“于必要时”、“得”使用警铐或其
他经核定之戒具,不论是警职法或是警械使用条列都揭示,警械是一种被限缩于必要时才
可以选择使用的器具,如果能够不使用,或是可以选择其他侵害较小之方式,当然以其他
方式为优先,而非以使用警械为必要。
因此,对于其他非警械使用条例所规定之器械,若是对于人民身体侵害最小,或是无其他
器械可用的情况下,自然不会排除使用的合法性,例如笔者曾经在未携带任何装备,身着
制服洽公的情况下,碰上街头有精神病患者持菜刀随机砍杀路人,当时与同仁是各持一顶
安全帽将其制服。
又刑警经常便衣服勤,身上无法携带警棍等装备避免曝露身份,遇歹徒攻击时随手拿起路
旁的木棍或扫帚反击,若是警察不能使用警械使用条例以外之器具遂行任务,用身边取得
的物品制服犯人或避免危险,反而成为触法行为,与其立法意旨显不相符。
看完
又感觉有点道理
所以作罢
刚好又看到马迷在质疑这点
顺便贴出来给大家参考
就我的想法来看
以合法的手铐
或者是要透过打结来绑人的警绳比较
束带具有不易刮伤人,方便使用的特性
在那个严重冲突的场合
的确是比手铐与警绳来得好
如果真的束带的适法性有问题
我反而以为应该去修法增入
另外一提
小时候我第一次拿到这玩意时候
二话不说就把自己双手给束起来了
当时还天真地以为是可以重复利用打开来
......
其实我很有某方面才能吗?
作者: chyou2003 (Smelly Cat ^^)   2016-12-29 14:30:00
SM的才能?
作者: nixon (为人民币服务)   2016-12-29 14:32:00
所以尤美女当时在靠北什么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欢的权利)   2016-12-29 14:38:00
要不要研究警察专用束带,加粗一点让其不伤手腕
作者: chenpc2002 (mattress119)   2016-12-29 14:39:00
其实束带真的可以重复使用,只是太便宜不需要而已
作者: nakayamayyt (中山)   2016-12-29 15:26:00
国外有束带器 手放进去一按束带自动拉紧切断跟绑货物的意思差不多
作者: sdiaa (桂纶镁)   2016-12-29 15:42:00
拿小一字起去挖一下就可以打开了早就有绑人专用束带 不过警茶COSTDOWN没有采用而已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