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死刑,李茂生抓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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莉雅公主走了。虽然我不觉得她漂亮,但她代表了我的一段青春。RIP。
一大堆fresh meat被摆上架,论斤待价而沽。哇,共有八百多块肉。
不知有没有这么多人想买肉。不论如何,这些新鲜的肉都会被涮涮,然后被消费掉。
不过,今天最惊悚的还是最高法院的六点声明。
1.东、西方国家对于死刑存废,理念不同。在我国,于立法废除前,
司法祇能审慎处遇。不幸少数国人却有“杀人不会死”、
“只杀一个,不致被处死”的错误观念。
嗯,东西方对于民主人权等的理念也不同喔。既然不同,那何必弄施行法?
废掉算了。民法刑法等也是西方的东西啊,一起废掉。
让我们回归唐律、清律,比附援引万岁。
2.儿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无论国际公约或内国法律,皆予特别保护,
且儿童应是独立个体,非父母资产,父母有抚养义务,但无侵害权利(力)。
嗯。儿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这句话已经是将儿童视为客体了啊。
还有啊,任何人都没有侵害他人的权利吧。
3.杀害儿童,无论出于如何动机,行为人主观性格显然凶残暴戾、铁石心肠,
客观上非但欺负弱小,尤其剥夺儿童平顺长大成人的机会,
丝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权,危害社会治安甚大,足以该当最严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种。
杀人都是最严重的犯罪,不管杀谁,也不管是谁在杀,包含国家在内。
然后,这句话是说在特定犯罪可以不用考量动机?不是说一一盘点吗?不盘点了哦?
4.行为人有无教化可能,虽属法院量刑审酌之事项,但非唯一,若所犯情节严重,
仍难解免死刑应报。
你黄瑞华上身了。咦?还是你就是黄瑞华?
5.行为人若自知死罪难逃,主动求死,则法院判死,足当“死者与我皆无憾焉”。
他想死,你就杀?那不想死的话,就不杀了吗?癌症末期病患和医师师说他想死,
于是医师就在手术台上将他杀了。这也是“病患与医师皆无憾焉”?
医师无杀人权利,法官有杀人权力?唉,确实如此。不过,
为何有人会因为自己有杀人的权力而沾沾自喜的?
希特勒上身还是正义魔人上身?看你的第六点,我不禁怀疑,你就是想杀吧。
6.本件合议庭全员思量再三,咸认李○基出于缜密计画杀人,
被害儿童延医近二月死亡,情节至重,事证明确,无冤判之虞,
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标准,爰维持第二审之死刑宣告。
想些新名词吧。例如“求其死而得”。
好。开放大家开始骂我。无所谓。反正庙会中的祭典已经开始,想演想看,都无所谓
,尸臭味早已在庙会开始前就已经飘荡。
反正,我不回应。坏人有怀的原因,不过杀人就是可恶,不管你是因为不想活,
还是你有权力杀人。如果你因为有这种人掌握了国家权柄而感到兴奋或雀跃的话,
精神科等着你的报到。台大精神科不错。强力推荐。我的学生在当主
任,若有需要请私讯,我看看能不能安排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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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这篇的感想:
李茂生自己最需要看精神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