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吕秋远:婚平法若通过 通奸罪也要修
婚姻平权法案今天初审通过,将送交朝野协商。律师吕秋远受访时表示,目前看来会采增
列方式,将《民法》第972条规定“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订定”,增列婚约由“同性”
决定的选项,未来同性结婚享有的权力,会与现行男女夫妻享受的一模一样。
吕秋远表示,比较有趣的是,《民法》“通奸罪”相关法令也要修改。
他说,《民法》第1052条所订,“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因
为目前通奸罪的定义是采“性器结合说”,同性之间性行为不列入通奸。故以后通奸罪若
要适用在同性婚姻上,通奸定义势必要修正,不然之后贞操义务比较麻烦。
其通奸罪定义可能要改成“OO性交罪”,例如改成“与配偶之外的性交罪”。因为这就回
归到《刑法》第10条对性交定义,不然会很麻烦。不过,异性恋夫妻就会“很衰”,原本
只有性器结合才算通奸,现在变成只要和另外一半口交就算通奸罪。
据《刑法》第10条规定,称性交者,谓非基于正当目的所为之下列性侵入行为:一、以性
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为。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
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使之接 合之行为。
近来,也有人主张“通奸除罪化”,吕秋远表示,这也可以,反正“通奸罪”不是废就是
修,不然就会不公平。
吕秋远也预料,同性婚姻通过后,婚纱业绩会大幅成长;离婚事务律师会大幅增加,离婚
律师可服务对象也扩大。
http://udn.com/news/story/6/2192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