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法》第58条[1]规定:“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
酌情形,报请监督机关许可保外医治或移送病监或医院。”并有《保外医治受刑人管理规
则》[2]加以规范。
修正日期 民国 99 年 05 月 26 日
受刑人现罹疾病,在监内不能为适当之医治者,得斟酌情形,报请监督机关许可保外医治
或移送病监或医院。
监狱长官认为有紧急情形时,得先为前项处分,再行报请监督机关核准。
保外医治期间,不算入刑期之内。但移送病监或医院者,视为在监执行。
请问一下 如果有个受刑人 可以四处趴趴走 可以中气十足的演说23几分钟
那么他还有什么病 需要继续保外就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