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劳动部的解释
前置条件:
每周一至五为正常工作时间,每日工作时数为8小时。
假设劳动基准法所定之例假,约定于周日,所定之休息日,约定于周六。
条件设定
假设劳工采月薪制,月工资总额36000元,月薪给付总额相当于 240 小时者
(即月薪总额除以30日再除以8小时核计者),平日每小时工资额为 150 元。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周六
8 8 8 8 8 8(加班)
修法前
加班时数:8
额外工资(加班费、例假加给):700 元
依劳动部的解释,修法前休息日加班只能另外拿到700元=加一天班当月36700元
加班日的时薪只有700/8=87.5元,连基本时薪125元都没有,所以大家修法前都
溢领老板超多钱,接近多领老板50%~100%加班费,老板竟然没生气,没出走???
修法后
加班时数:8
额外工资(加班费、例假加给):1900 元
本来公司加班费就是这么算,最差听到的也给一日薪1200元,修法是改了什么???
以量制价的加班费在哪???
企业成本没增加阿,除了第9~10小时变成2.66算增加,不给加超过8小时不就没
问题,所以企业只是想顺便涨价???
除了七休一,不要让劳工过劳算好事,成本完全没什么增加,企业到底在演哪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