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国内某知名上市幸福企业公告,请大家过目:
各位同仁好,
立法院已于2016年12月6日通过劳基法有关例假日、休假日、延长工时与特别休假之修正
案(详如附表一),并经总统于2016年12月21日公布,分别订于2016年12月23日及2017年1
月1日实施,公司秉持****able的经营理念,相关作业将一律于公布之实施日遵照劳基法
规定办理,公司将持续关注劳动法令变动情况并适当因应。作业重点说明如下:
1.周休: 由于公司为适用劳基法30-1条之8周变形工时行业,公司须遵守“每14天中有2
天例假日,2天休息日”之规定,惟保留工作安排之弹性,公司将不固定例假日,亦即每
14天中至少要有2天休假作为例假日。
2.休息日加班: 基于上述作息原则,同仁于周六或周日出勤时,皆视为“休息日加班”
,加班费计算方式一律以“休息日加班费”规定计算。
3.特休假: 已以2017/1/1为基准依个人年资重新计算当年度特休假允休天数,预计于
2017/1/1将新增之特休假天数与原规定之差额汇入系统,允休截止日则维持现行做法,为
到职日前一日。(例如:张三到职日为2014/4/15,2016/4/15~2017/4/14依旧法计算之特休
假允休天数为7天,而依修正后劳基法计算标准计算后,2016/4/15~2017/4/14允休天数为
10天,修订后3天特休假差额将于2017/1/1汇入张三特休假允休天数。)
4.特休假未休完: 2017/1/1起,同仁未于允休期间休毕之特休假,不需再另外以签呈方
式申请,公司将自动于允休截止日之次月结算剩余时数,并于结算当月折算不休假奖金并
薪资发给。(例如:李四之允休截止日为2017/2/26,公司将约于2017/3/20结算其未休完特
休假时数,李四当年度之“不休假奖金”将于2017/3/30汇入其薪资帐户)
难道因适用劳基法30-1条之8周变形工时而就没有“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