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三级机关首长获得85%民意支持可改派政务官后,政府打铁趁热,
除推出日后直辖市政府各区公所改为可推派政务官的改革草案,
今日又有新的地方制度法提案,因修改内容较大,仅提供部分内容
法规名称:地方制度法
提案日期:中华民国 105 年 12 月 16 日
提案字号:院总第 1544 号 委员提案第 20027 号
资料来源:立法院第 9 届第 2 会期第 15 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提 案 人:李俊俋
连 署 人:张廖万坚
何欣纯
黄国书
Kolas Yotaka
钟孔炤
洪宗熠
赖瑞隆
吴思瑶
吴焜裕
叶宜津
罗致政
李丽芬
姚文智
陈曼丽
吴琪铭
苏巧慧
刘世芳
赵天麟
钟佳滨
案 由:本院委员李俊俋等 20 人,为提升政府效能并杜绝派系、黑金介入基层政
治、节省地方选举及人事经费,爰拟具“地方制度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是否有当?敬请公决。
说 明:一、六都升格改制后,其辖下已无乡(镇、市)设置,乡(镇、市)之选
举亦自然取消。惟其他 13 个县,198 个乡(镇、市)仍保有乡(镇
、市)作为地方自治团体,并举行选举。为提升政府效能、整合地方
自治制度,一并取消乡(镇、市)地方自治团体之地位。
二、乡(镇、市)自治团体地位取消后,中央─地方层级将重整为二级制
,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之选举一并取消,以节省选
举与相关人事费用充实地方财源,并简化政府层级提升行政效能。
三、乡(镇、市)地方选举素来有派系、黑金介入之问题,使地方自治沦
为利益分赃之场域,丧失民主自治之精神。为促进地方政治之清明,
故取消乡(镇、市)地方选举。
四、配合乡镇市自治团体地位取消,修正相关规定;虽取消乡镇市之选举
,然为落实原住民族自治精神,仍维持山地原住民乡及直辖市山地原
住民区的自治地。
由于修正条文过多,仅提供其中的第58条
第 58 条 乡(镇、市、区)公所置乡(镇、市、区)长一人,由直辖市长、县(市
)长依法任免之,承直辖市长、县(市)长之命,综理乡(镇、市、区)
政,并指挥监督所属人员。
原住民乡、区之乡区长以原住民出任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