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规定 对方若有不治之恶疾 他方可以诉请离婚
至于什么是不治之恶疾?民法没有明文 端赖法官之智慧
实务上曾经发生有人主张对方患爱滋病 是不治之恶疾 诉请离婚胜诉
可是根据某族群所说 爱滋不就是小感冒而已吗?
为什么小感冒会被认定成不治之恶疾?哪来的恐龙法官?
建议在此民法亲属编修正之际
也明文规定爱滋病不属不治之恶疾
避免将来产生许多以此诉请离婚的伴侣
有卦吗
补新闻
【许淑惠╱台中报导】台中市黄姓女护士去年11月发现廖姓丈夫与同性密友出游时,
购买润滑液,行车记录器还录下夫称该密友“老公”,加上丈夫到泌尿科看诊,
拿回的药品里有性病用药,黄女起疑就医检
验,竟发现染上梅毒,此时丈夫才坦承不仅
感染梅毒,还有爱滋病,黄女愤而诉请离婚,
并求偿500万元,台中地院昨以廖男罹患不治
之恶疾判准离婚,并须赔妻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