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本肥宅觉得,郑说这些话就有一点在误导没念过法律的社会大众耶,
大法官开庭的频率,念过宪法都知道美国是“具体的违宪审查”,
我国则是“抽象的违宪审查”,两个不同的东西要放在一起比较,我觉得很奇怪就是。
(有兴趣知道不同之处的可以自行搜寻关键字查询)
另外原文下面推文真是让人无言,一个在讲行政中立、另一个在讲心证上的中立,检察
官当然可以有支持的政党,但是他不能因为相关意识形态,碰到对立政党当事人时,不
分青红皂白通通起诉。
但是他在调查证据之后,当然可以觉得这个人就是他妈的有罪我要起诉,需要保持中立
的是法院吧,必须充分听取双方陈述之后才能认定这个人是否有罪,现行未采起诉状一
本又是另外一个问题惹。
对那些搞不清楚状况的,套用一句文组爱用的话,多念点书好吗?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