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引用的是[正常工作时间]
现在说的是加班[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
你用[正常工作时间] 的规定来看加班[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
当然对不起来啊~~
第 32 条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
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后,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延长之工作时间,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 引述《waynedd (加西莫多)》之铭言:
: ※ 引述《ouyang (源自于修车的热爱)》之铭言:
: : 一例一休新制大Bug!休息日加班越久时薪反低
: : 《劳基法》一例一休新制将在下月实施,劳工若在休息日加班,
: : 前2小时除本薪外,雇主须加发1又1/3倍;后2小时起除本薪外,
: : 须加发1又2/3倍。但今在立院有立委质询,休息日劳工若加班
: : 达第9小时,雇主是否不需要付本薪、只需要付加班费就好?
: : 劳动部表示,依新法文字来看,雇主确实不须加发。
: : 立院卫环委员会今邀劳动部等对原住民劳动权益进行专案报告,
: : 立委蒋万安指,劳动部在休息日上班加班费的算式举例仅列到8
: : 小时,那超过8小时之后该如何计算?是否应该要加发第9小时
: : 之后的本薪时薪?但劳动部则回应,工作满9至12小时已经以12
: : 小时计,不会再加发4小时时薪。
: : 蒋万安指出,以劳动部的举例,月薪约定为3万6000元的劳工、
: : 时薪为150元,若在休息日加班8小时,除本薪1200元之外,还会
: : 多领到1900元的加班费;若劳工加班到第9小时起,除加班费1000元
: : ,雇主是否应该要发给这4小时的本薪600元?
: : 但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谢倩蒨指出,第9小时至12小时
: : 的计算方式与3至8小时相同,所以劳动部版本算法没错,也就是不需
: : 要加发第9至12小时的4小时工资。劳动部解释,因条文上休息日加班
: : 费是独立的一项,若该时段还要发给本薪,加上未满4小时又以4小时计
: : ,等于劳工休息日加班到第9到第12小时的报酬,高过例假、国定假日
: : 等报酬,在修法上考虑衡平性,才会这样设计。
: : 若依劳动部解释,月薪3万6000元的劳工,在休息日加班12小时,可领
: : 到本薪1200元和加班费2900元;但若第九到第十二小时也可领到本薪,
: : 则总计应该是3500元。劳动法学者、文化大学法律系教授直言劳动部解
: : 释“不合理”,哪有做越久领得越少?”邱骏彦说,依立院三读通过文
: : 字,休息日加班费是“工作二小时后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
: : 额另再加给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另再加给”就是除本薪外再给加
: : 班费,法律并没有区分第九小时之后的薪资算法跟八小时以内不同,行
: : 政机关做这样的解释,有违法之嫌。
: : 邱骏彦说,若劳动部采取这样的解释,等于休息日加班劳工做越久领越少
: : ,反而会诱导雇主一定要让劳工做满12小时,才能稀释掉他的加班成本
: : ,无助于缩短工时。(唐镇宇/台北报导)
: : 新闻来源:
: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1215/1013167/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N0030001
: 第 30 条
: 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
: 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
: 同意后,得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 于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
: 四十八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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