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ZTEC (直球对决)》之铭言:
: 拿前阵子比较红的劳检当例子。
: 请问陈莹说劳检员一个礼拜训练不足,所以冻结预算。
: 那请问连基本的检查上下班打卡,有没有发加班费,薪资等工作都这么麻烦了。
: 那请问要懂更多法令法条,函示的署长要准备多久才能上任?
: 希望任命这25人时,能用同样标准来看这些政务官。
: 喔对了,
: 如果排50001号党员,大概几年可以排到?
我们先来看看立法初衷
法规名称:中央行政机关组织基准法
提案日期:中华民国 105 年 10 月 28 日
提案字号:院总第 1767 号 委员提案第 19678 号
资料来源:立法院第 9 届第 2 会期第 8 次会议议案关系文书
提 案 人:段宜康
连 署 人:赖瑞隆
邱志伟
黄国书
陈赖素美
王荣璋
吴思瑶
吴焜裕
郑运鹏
施义芳
高志鹏
蔡易余
林静仪
庄瑞雄
罗致政
周春米
刘世芳
吴琪铭
案 由:本院委员段宜康等 18 人,考量部分政府机关业务涉及专业面向广泛,且
目前仍有机关尚未完成组织法立法,故为活化政府人力资源,增加弹性用
人管道,以利机关业务推动,强化政策施政效能。爰提案修正“中央行政
机关组织基准法第十九条及第十九条之一条文草案”。是否有当?敬请公
决。
说 明:一、部分政府机关业务涉及专业面向广泛,故为使机关业务推动更加顺利
,活化政府人力资源,然各部会副首长设置上限数增加一人,惟基于
各部会业务及预算规模均有差异性,然以行政院组织法所列二十六个
二级机关(不含独立机关),故明订各部会政务副首长总数以五十二
人为上限。
二、为达灵活晋用人才,强化政策施政效能,将增列三级机关组织法律原
定之首长职务及二级机关组织法律原定政务副首长人数,与本法十八
条第二项及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一致者,暂行依本法之规定,且不
受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限制。惟如各级机关组织法律于本
法修正后制定或修正,仍应将实际情形纳入其组织法律规定。
第 19 条 一级机关置副首长一人,列政务职务。
二级机关得置副首长一人至四人,其中一人应列常任职务,其余列政务职
务。又其政务职务总数以五十二人为限。
三级机关以下得置副首长一人或二人,均列常任职务。
第 19-1 条 行政院所属三级机关组织法律原定之首长职务及二级机关组织法律原定政
务副首长人数,与本法第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不一致者,
暂行依本法之规定,且不受本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六款规定之限制。但各机
关组织法律于本条文修正施行后制定或修正者,仍依组织法律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