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体来源:
中时电子报
2.完整新闻标题:
休息日第9小时加班费怎算?劳动部:不加发时薪
3.完整新闻内文:
劳动部长郭芳煜15日在立法院社会福利及卫生环境委员回答劳基法修正各项问题。(刘宗
龙摄)
劳动新制“一例一休”在半个月后将上路,不管是劳工、企业雇主都还是对新制雾煞煞,
而立法委员蒋万安今在质询时提出,劳动部在休息日上班加班费的算式举例仅列到8小时
,那超过8小时之后该如何计算,是否应该要加发第9小时之后的时薪,但劳动部则回应,
工作满9至12小时以12小时计,不会再加发4小时时薪。
蒋万安指出,以劳动部的举例,月薪约定为3万6000元的劳工、日薪为1200元、时薪为150
元,而休息日的日薪1200元则包含8小时的工资额,但如果劳工工作超过8小时的时候,他
认为,仅按加班费的计算并不合理,因为原本的日薪只付前8小时,应该要加发9至12小时
的工资。
如果列出两种算式,依照劳动部版本,在休息日工作超过9小时、未满12小时时,劳工上
班加班费只能拿到2900元,但如果加发第9至12小时的4小时工资时,劳工可以拿到3500元
。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司长谢倩蒨指出,第9小时至12小时的计算方式与3至8小时
相同,所以劳动部版本算法没错,也就是不需要加发第9至12小时的4小时工资。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https://goo.gl/eKuOUi
5.备注:
贝加利亚(Beccaria)曾提出法律应该写的简单,让人易于理解的看法
现在好乱啊
都不知道是比以前优还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