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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bigfish5566 (大鱼5566) 看板: NTU
标题: [校园] 3/22 玉皇大帝治海啸进度
时间: Sun Mar 22 01:18:13 2015
↗↗↗↗↗↗↗↗注意 本文为海啸警报文 ↗↗↗↗↗↗↗↗
大鱼56又回来啦有想我吗?
这次不小心因为中暑的我又梦见了玉皇大帝治海的决心
俗话有云: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大帝治海,三进生辅组而不退
▂▁▂▂▄▅▇█▇▅▄▂▂▁这是海啸线▁▂▂▄▅▇█▇▅▄▂▂▁▂▂
大帝了解台大人受海啸侵袭之苦,一被海啸袭击往往就是搞得大家没裤子穿
玉皇大帝便拟了一张圣旨,里面写满了海啸的种种经过,比我的梦还要准。
精确地告知了过去,现在,也许也有未来的海啸,比我的预报系统还神阿!
圣旨一出,我又跪下了,玉帝正想要以人间的律法治海啸,海啸将无处可逃。
话不多说,想看圣旨的人
▂▁▂▂▄▅▇█▇▅▄▂▂▁这是海啸线▁▂▂▄▅▇█▇▅▄▂▂▁▂▂
最近台大校园内众人关注的公共议题,就是这件事了。我也终于完成了生平第一次提告的
刑事告诉状。我就是拼命把记得的事赶紧写下来,免得时间一久就忘了。格式也不知道对
不对,欢迎各位律师大爷们不吝指正。文很长,希望一次可以PO完。
刑事告诉状(补充理由书)
告诉人:玉皇大帝 台北市罗斯福路四段1号
被告:黄OO
为被告涉犯强制罪、恐吓罪、诽谤罪等案,依法提出告诉补充理由书。告诉人虽业已于
104年3月11日向贵署提起告诉,惟提起告诉当天乃告诉人受到被告加害之日,提告时告诉
人过于惊吓与恐惧,故于告诉笔录内容中仅陈述了片段事实,未能完整交代当天被告的详
细加害过程,故补提告诉理由书如下,惠请 钧署迅予侦查并提起公诉:
壹、犯罪事实
被告过去为台湾大学电工所博士班学生,曾在校园图书馆偷窃他人物品而自行退学(窃盗
判决书参考台北地方法院102年简字第279号判决)。被告自103年9月再度考取台湾大学医
工所硕士班,然其从过去就读电工所期间至今,不断在台湾大学各院系所滋事,以主动挑
衅、制造事端方式骚扰学生活动、教授上课、各系所办公职员,例如私闯女生宿舍(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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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允许而私闯台大学生会举办之售票活动(事证二);私闯进修推广部付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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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教室并威胁执行长(事证三);借故申诉职员对其不敬或不礼貌而私闯校内各科室如校
长室、副校长室、学务长室、总务长室等;借书不还被冻结借书权限而大闹图书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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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长豁免其罚款,不豁免就天天来到图书馆闹事。被告制造事端时,倘有人加以制止或阻
止,就声称他人对其不尊敬、不礼貌、侮辱他,并在现场以高分贝声量咆哮,威胁大闹会
场,并威胁提起告诉。此外,被告于制造事端时,还惯常以打电话向110报案方式,要求
无知的警察到场,并对警察声称别人是现行犯,要求警察将无辜之人立即逮捕带去警局问
话。更甚者,被告常以其主动引发挑起之事端,借故提起告诉,要求他人道歉与赔偿,以
遂行其滥讼、好讼且以讼牟利之目的。
被告造成台湾大学师生与职员的恐惧、害怕与不安,除了受其提告之学生与家长感到惶恐
,其个人脱序、威胁他人与影响校园安宁秩序的言行,更是目前台湾大学批踢踢上的重大
校园公共议题,受到台湾大学师生职员的高度讨论与关注,人人避他惟恐不及,且只要有
人在网络上对他的言行或加害行为有所描述或评论,就动辄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威胁提告,
藉以箝制他人客观评论其危害校园安宁之公共议题的言论自由。目前台湾大学校方掌握的
被告滥诉案件,就职员被告部分已有6人次,学生受其提起告诉者亦有6人次(告诉人将另
行告发被告诬告罪)。目前台湾大学之学生将被告取了一个不涉及诽谤意思而指涉自然现
象的称呼“海啸”,看到被告则绕道而行,以避免被海啸波及。惟被告明知其在台湾大学
校园内的言行已涉及恐吓罪与强制罪,仍不知改善言行,继续在台湾大学各学院或办公处
所四处找人挑衅、制造事端,并在网络上威胁要控告他人公然侮辱或诽谤罪,使台湾大学
师生职员感到莫大恐慌。台湾大学校方行政团队会议为此曾于103年10月7日做出决议,委
请告诉人对被告之各项滋扰事件提出法律诉讼,并对受其诬告被害的学生、职员、驻卫警
队员提供法律协助(参考事证四)。
104年3月11日上午11点10分,告诉人陪同台湾大学学务处住宿组许姓辅导员,前往台北地
方法院第一调解庭进行调解。调解之源由乃被告曾于101年12月间为追求住宿于长兴宿舍
427室之阮姓女同学,遭阮姓同学拒绝,被告心生不满,遂随机对进出长兴宿舍之女同学
进行骚扰,甚至偷偷侵入长兴女生宿舍内且私闯四楼427房。宿舍辅导员为阻止被告在宿
舍滋事,因而通报台大驻警队与罗斯福派出所警员到场处理。被告对许姓辅导员的处置心
生不满,因而对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10万元。由于本案为小额诉讼,故由台北地院
民事庭喜股先行命两造调解。104年3月11日上午11点10分,告诉人遂陪同许辅导员一起前
往台北地院调解庭进行调解。
告诉人陪同参与调解,在调解室外等候调解时,被告一看到告诉人,就不断的说“我知道
你是谁,你是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我也知道你先生是谁,在哪里工作”,见告诉人不
予理会后,又开口说,“我已经在北检、士检告了八十几个人,除了台大学生、职员外,
还包括士检一位马姓检察官,你可以去打听看看,只要跟我道歉,我就跟他和解”,“你
可以去问看看有一位哲学系的林姓同学,我告他公然侮辱,他被起诉后,跟我道歉,我就
撤告”。在进入调解庭后,调解委员问被告何以要向许辅导员请求十万元赔偿金,被告声
称过去担任某台大教授助理时,许辅导员写公文给他的教授,命教授解聘他。调解委员进
而询问他,宿舍辅导员有何命教授解聘他的权利?随后调解委员询问许辅导员是否愿意赔
偿十万元,许辅导员立即表示不可能也不愿意。调解委员当场表示,调解不成立,后续会
进入诉讼。被告听了立刻说,“没关系,要进入诉讼,我会传那个哲学系的学生来当证人
”,告诉人当时在场问被告,“你传学生来干嘛?”被告说“他可以证明跟我道歉,我就
撤告,不跟我道歉就是起诉”。告诉人随即跟被告说,“那就祝你成功!”。孰料被告立
刻情绪失控,对告诉人怒吼“你说什么!”,告诉人就说“祝你成功这句话不能讲吗?”
被告不知何故,突然被激怒,立刻以身体迫近告诉人,以极高音量对告诉人怒吼“你在讽
斥我,你嘴巴不要再动,不要再讲!”。告诉人当时受到被告情绪失控、身体的迫近动作
与巨大怒吼声响,而感到极大惊吓,且立刻不敢说话,担心被告会对告诉人为进一步的不
利行为。由于被告当时在调解庭中怒吼,妨害调解委员后续关于调解事宜的说明,调解委
员见被告情绪失控咆哮怒吼与迫近的动作,立即大声呼叫法警前来制止被告,并命被告退
到走廊。但被告不听法警劝告,立刻与法警冲突,受到法警压制时,一再声称法警犯强制
罪,告诉人立即以手机录影冲突画面,被告看到告诉人摄影蒐证,大声对法警说,“我没
有违法,我现在在这里,我没有跟你吵,是你跟我吵喔,全程都有拍下来,你不要囉唆!
”,当被告看见告诉人持手机趋近时,被告还对告诉人说“来,教授你也拍!”,接着再
对法警大声吼道,“再警告你们一遍,是你们强制我,不要碰我”,法警说“要你好好好
讲你不要,不要那么大声”。被告先是要求告诉人拍他与法警冲突画面,随即不到一分钟
之后,看到告诉人拿手机拍他,旋即又跟法警说“你看,他拿摄影机拍我,你要不要阻止
一下”、“叫他把拍的东西删掉,这叫妨害秘密罪,调解叫非公开场合,王教授你删掉”
,然后被告一直咆哮,叫告诉人把拍的东西删掉。后来一位法警进入调解室询问告诉人是
否要离去,告诉人告诉法警,现在很害怕,怕被告尾随跟踪,所以不敢离去。由于被告在
走廊外一直对另一名法警说,“你看他拍非公开场合,是窃拍,叫他删掉”,告诉人担心
被告会来纠缠尾随,遂告知法警可否陪同告诉人去地检署按铃申告,法警遂陪同告诉人前
往。由于被告已听见告诉人要去地检署告他,也尾随告诉人去地检署(以上事实可传唤当
日值班之调解人、台北地院调解庭法警或本校许辅导员证明,告诉人已提供之当日手机拍
摄画面亦可证明)。
约12点许,告诉人到达地检署法警室表明要提告后,被告也跟进法警室,对告诉人说,你
敢告我,我就告你。告诉人对法警表示,被告跟进来要阻止告诉人提告,乃妨害告诉人提
起诉讼的权利,有一位法警就喝令被告离开法警室。被告仍然不离去,待在台北地检署的
法警室外等候,且对着法警与来往人群大声咆哮,“台大法律系教授王皇玉犯公然窃拍罪
”、“台大法律系教授知法犯法”,随后打电话110向警方报案,要警察立刻来台北地检
署。当法警要带告诉人去三楼侦讯室制作笔录时,被告继续尾随跟踪告诉人到三楼侦讯室
,并一再说“你现在就把窃拍的录影删掉,不然我要告你”或“我会报警以现行犯逮捕你
”等语。
当告诉人在侦讯室对被告提出恐吓与强制罪告诉制作笔录时,被告一直等候在侦讯室外。
在笔录制作完毕后,告诉人告知检事官,被告一直借故跟踪尾随我、对我呛声,现在还待
在门外赌我,我怕我他继续纠缠跟踪,要求继续待在侦讯室以躲避被告。一直到被告叫嚣
声音较小声后,告诉人才离开侦讯室。孰料被告还在继续等告诉人,且侦讯室外来了一名
中正一分局的警察也在等告诉人出来,该名警察对告诉人说,有接到报案,说告诉人涉妨
害秘密罪,要告诉人跟他去警察局一趟。被告此时也在旁边一直煽惑警察,“就是他,他
是窃拍罪的现行犯”,见告诉人要离去,被告还命警察说,“你看,他要走了,赶快逮捕
他”。警察在煽惑之下,无知地协助被告阻挡告诉人去路,告诉人跟警察讲,我下午要开
会,没有空去警察局,所以现在要离去,随即走楼梯到地检署一楼打算离去。然而被告竟
然追上来并以身体阻挡告诉人的去路,再次命令警察说,“快,现行犯要走了,你赶快逮
捕他”,然后在地检署一楼以教训的口吻大声的说,“你身为台大法律系的教授,你知不
知道检点,你知不知道检点!”,“台大法律系的教授公然犯法”等语,不仅让告诉人无
法离去地检署,还迫使告诉人在大庭广众之下忍受其辱骂之语。
告诉人于当日12点许对被告第一次提告的犯罪,是针对被告恐吓声称知道告诉人是谁、告
诉人先生是谁,在哪里工作而涉犯恐吓危害安全罪,且强制告诉人删掉影片涉犯强制罪而
提告。但在提告结束要离去时,被告继续以呛声、跟踪、尾随的方式恐吓,且阻挡告诉人
去路不让离开地检署,此再度涉犯恐吓罪与强制罪。此外,被告在地检署阻挡不让告诉人
离去时还大声教训告诉人“你知不知道检点”,此乃对女性极端贬抑的侮辱用语,在地检
署法警室门口辱骂被告“法律系教授公然犯法”乃涉犯诽谤罪,命无知的警察以现行犯逮
捕告诉人,则涉犯以间接正犯的方式对告诉人进行强制罪与私行拘禁罪而未遂。告诉人身
(有错字)
为法律系教授,却遭被告恐吓、强制、不堪用语侮辱毁谤,遂决定再度提告。故告诉人于
12点40分左右,又再度进入法警室,告知法警要第二次提起告诉。当时法警告知要等一下
,他们要去请检事官与书记官来做笔录。当告诉人在法警室等候时,被告在法警室外继续
大声辱骂告诉人公然犯法,还对告诉人大声说“你怕了吧,你害怕了吧”(以上事实惠请
钧署调阅104年3月11日上我12时至2时法警室门口前的监视录影带以证明)。
贰、被告所犯罪名
一、就恐吓罪部分
被告于调解室外等候调解时,一看到告诉人,就不断的说“我知道你是谁,你是台大法律
系教授王皇玉,我也知道你先生是谁,在哪里工作”(本段事实可以传唤本校许辅导员作
证,当时他亦在场听闻),此乃放话提醒告诉人,他知道告诉人与告诉人家人是谁、在哪
里工作,已属刻意制造令人心生恐惧的恶害告知。此外,告诉人在调解室内对被告说“就
祝你成功”等语时,被告立刻情绪失控,对告诉人怒吼,且以身体迫近告诉人,以极高音
量对告诉人咆哮“你在讽刺我,你嘴巴不要再动,不要再讲!”亦属恶害告知的恐吓行为
;此外,被告在得知告诉人要前往地检署时,继续跟追、尾随,或堵住去路,或在侦讯室
刻意等候,此等均属恐吓罪之恶害告知方式。盖所谓恶害之告知,并不以言语通知为必要
,以身体迫近动作威胁迫他人,或是跟追、尾随、堵住去路、刻意等候等方式,均透露出
以加害身体、自由之意旨,且足以令人心生畏惧,告诉人当时亦的确感到莫大恐惧,必须
请求法警陪同,或是躲避在侦讯室中不敢离去。故被告以言语提醒知道告诉人与告诉人的
先生是谁、在何处工作,另以身体迫近告诉人的肢体胁迫,以及跟追、尾随、堵住去路、
在侦讯室刻意等候等行为,均传达出恐吓他人意旨,故被告行为显已触犯刑法第305条恐
吓危害安全罪。
二、就强制罪与非法剥夺行动自由罪部分
告诉人以手机拍摄的画面,乃被告在调解室外的走廊上与法警冲突的画面,此有告诉人自
愿提供之手机影片可资证明。告诉人所拍摄者乃被告于公开场所的闹事画面,显与刑法第
315条之1窃拍窃录罪所称之“非公开之言论谈话动”不符;再者从影片内容可知,被告当
时大声对法警吼说,“我没有违法,我现在在这里,我没有跟你吵,是你跟我吵喔,全程
都有拍下来,你不要囉唆”,当被告看见告诉人持手机趋近时,被告还对告诉人说“来,
教授你也拍!”显见被告亦同意告诉人拍摄。被告明知告诉人拍摄的是发生于公开场所之
画面,且经被告自己同意而拍,事后却刻意改口声称告诉人犯窃拍罪,并进而强制告诉人
删除手机画面,显然布局在先,再以此为借口,威胁不删除就对告诉人提告。此乃被告过
去对他人提告的一贯伎俩,亦即先挑衅制造事端布局在先,再借口权利受害而向警方报案
。此事件中,被告故计重施,为了强迫告诉人删除手机画面,不仅尾随跟追被告到地检署
,堵住告诉人去路,还当场打电话报案,而中正一分局的警员亦的确到达现场,且在被告
的煽惑下,以警察的职权,强迫要求告诉人去警察局做笔录。由于警察代表国家公权力,
一般老百姓看见警察到达现场,多会配合警察要求一同前往警局,然而无知的警察此刻却
成为被告施以强制罪的工具,盖被告显然想要借由无知警察于行使执行逮捕权力时,以达
对告诉人施以妨害自由之目的,亦即被告不仅想利用无知的警察胁迫告诉人删除影片,亦
想操控无知的警察逮捕告诉人,以遂行非法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被告过去一年来在台大
校愿园滋事时,动辄打电话报警的次数不下20次,且次次都对警察声称他人犯罪要警察把
他人带去警察局(可调阅罗斯福派出所的报案纪录即可查知)。被告此等报警行为,乃滥
用国家公权力,无谓耗费警察资源以遂行其私人不法目的,更是利用人民畏惧警察的心态
,达到其强制他人或胁迫他人之目的。惟警察碍于有人报案,依法不得不处理,被告也深
知此事,因此当警察到场时,被告总是跟警察说你不能不处理,使警察无形中成为被告恐
吓威胁他人的工具。
当日12点许,被告打电话报警于警察到场后,警察的确在被告的煽惑下,要求告诉人陪同
前往警局(可传唤当日到场处理的中正一分局警员讯问或调阅地检署监视录影带画面证明
),经告诉人拒绝后,被告还在旁边叫嚣,要警察拦住告诉人不准告诉人离去。就强制罪
部分,被告自己以身体拦阻或是煽惑警察拦阻告诉人离开地检署,显然已属以强暴胁迫方
式而妨害告诉人自由离去之权利,而告诉人亦的确受阻而无法离去,故属强制既遂罪。此
外,被告在地检署法警室前对警察谎称告诉人是现行犯,要求警察逮捕告诉人,虽警察未
为逮捕之行为,亦可该当刑法第302条第2项非法剥夺行动自由未遂罪。
三、就侮辱罪与诽谤罪部分
当日12点40分许,告诉人于地检署三楼侦讯室制作笔录结束后,走到地检署一楼门口时,
被告以身体挡住告诉人的去路,且煽动警察带告诉人去警局,在告诉人拒绝警察要求后,
被告在地检署法警室门口大声吼叫“你身为台大法律系的教授,你知不知道检点,你知不
知道检点!”此外亦大声吼叫,称告诉人为“现行犯”。当告诉人躲进法警室后,被告继
续对着法警室大声吼叫辱骂告诉人“台大法律系的教授公然犯法”等语。地检署法警室门
口乃人来人往之地区,被告辱骂告诉人不知检点的场所,属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
地区,且被告的声量异常大声,不仅已符合“公然”之要件,且已使在场之民众与法警得
以见闻。此外,被告辱骂告诉人“你知不知道检点”,意指告诉人“不知检点”。由于“
不知检点”带有说人品性不端正且不知羞耻之意,尤其指涉女性涉足风化场所或任意勾搭
男性之意,属对女性的贬抑侮辱用语,故被告辱骂告诉人“你身为台大法律系的教授,你
知不知道检点,你知不知道检点!”一语,实成立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再者,
被告是以身体阻挡告诉人离去,强制告诉人留在现场忍受其辱骂之语,亦有涉犯第309条
第2项强暴侮辱最之虞。
告诉人以手机拍摄被告与法警的冲突画面,乃在被告同意之下而拍,且拍摄地点是在法院
调解庭外之走廊上,属公开场所,被告对此知之甚详。被告先是允许告诉人拍摄,随即又
借故要求告诉人删除,此乃被告过去对他人设局提告的一贯伎俩。被告明知告诉人并无违
犯妨害秘密罪之事实,却刻意在人来人往的地检署法警室门口大声辱骂“台大法律系教授
犯妨害秘密罪”、“台大法律系教授公然违法”或声称告诉人是“现行犯”等语,前开言
词均属具体指涉告诉人犯罪之意,自属足以毁损告诉人名誉之事,已符合“意图散布于众
,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故被告行为亦成立刑法第310条第1项诽谤罪甚
明。
四、综上
被告对告诉人所为,涉犯刑法第305条恐吓罪、刑法第304条第1项强制罪、刑
法第302条第3项非法剥夺行动自由未遂罪、刑法第309条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条第1项
诽谤罪等罪,惠请 钧署鉴核,并依法提起公诉,以惩不法,并符法制,至深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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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看到这么长的文章不要End阿,里面真的很精彩捏
最后就附上校长精彩的点评吧。
Yang PC 谢谢王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