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k5 (逆时针)》之铭言:
: 昨天晚上太晚睡,上班做了一个梦。
: 梦中有一个很累的仙子,跑到一间银行说想开
: 户,银行当然觉得不错啊!然后就按照既定
: SOP流程,可能仙子刚睡醒,还在茫?
: 所以什么都不知道,连问“为什么开户?”都
: 要打电话问友人?!当下行员觉得怪怪的。
: 只好委婉拒绝开户。
: 本来以为梦醒了。没想到还没!!那个所谓的
: 友人居然跑来理论,然后偷拍虾指控歧视!!
: 最后还到某公社爆料。吓死人了~
: 不过幸好只是一场梦,有够恐怖的!!
: 奇怪,手上怎么跑出一个奇怪的照片?
: http://i.imgur.com/JD1Yn4C.jpg
行员开户问详细很正常啊 像这种一问三不知的 都怕是人头户洗钱之类的
金管会规定也写得详细,如下:
0.2.行政规则及函(释)
10.2.1.金融机构开户作业审核程序暨异常帐户风险控管之作业范本(95.06.30)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95.06.30金管银(一)字第09585013680号函
第1条
为提升金融机构办理开户作业之严谨性及对异常帐户之风险控管,并加强防杜异常帐户之
开立或进行诈欺、洗钱等不法行为,爰依据“银行对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之存款帐户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第十二条及相关规定订定本作业范本。
第2条
金融机构办理开立银行法第六至第八条所称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帐户,其开
户作业程序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应指派资深行员办理开户审核工作。
二、受理开户时应查核客户身分:
(一)依据主管机关规定办理双重身分证明文件查核,以确认系其本人。
(二)使用财团法人金融联合征信中心“Z系统通报案件纪录资讯”功能查询下列资讯:
1. “Z21国民身分证领补换资料查询验证”(公司行号团体应查核负责人)。
2. “Z22通报案件纪录及补充注记资讯”。
前开查询时间,应以即时查询为原则,惟可由金融机构自行衡酌业务风险因素,采取弹性
之做法;除支票存款开户应即时查询,余得于开户后之必要处理时间内查询。
3. 其他“Z07通报案件纪录资讯”、“Z13补充/注记资讯”及“Z18通报案件纪录资讯-受
通报者统计资讯”等资讯,各金融机构可依其使用需求,选择是否查询。
三、受理开户时应向客户宣导,如提供帐户供非法使用应负法律责任。
四、采用“开户检核表”辅助工具(范本如附件),严格审核申请新开户案件,以防杜利
用人头申请开立帐户。
金融机构得衡酌业务风险,自行订定免采用“开户检核表”之对象。
五、建立拒绝开户数据库。
六、受理个人开立活期性存款户(支票存款除外),应确实依据本会之“国内金融机构受
理存户新开户建立影像档注意事项”采录影或拍照方式建立开户影像档案。
第3条
金融机构受理客户开立存款帐户,如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应拒绝客户之开户申请
。
第4条
金融机构办理存款帐户应建立事后追踪管理机制,并应依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采用委托开户或开户后发现可疑之客户,应以电话、书面或实地查访等方式再确认
,并做适当处理。
二、对新开立或静止帐户恢复使用应加强监控。
三、应利用资讯系统,辅助发现可疑交易,并依据本办法第十六条办理。
第5条
对于疑似不法及显属异常交易之存款帐户之认定标准及处理措施应依据本办法办理。
第6条
一、金融机构应指派副总经理(或相当职位以上人员)督导防制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
存款帐户之执行,并指定专责单位为事务单位;营业单位应指定资深主管人员督导本项工
作。
二、金融机构稽核单位对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存款帐户之查核:
(一)稽核单位应依据内部控制制度暨有关规定订定查核事项,定期办理查核。
(二)稽核单位发现营业单位执行新开户及认识客户管理措施之疏失事项,应定期会签专
责副总经理(或相当职务以上人员)核阅,并提供行员在职训练之参考。
(三) 稽核人员查获重大违规事项故意隐匿不予揭露者,应由总行权责单位适当处理。
第7条
金融机构应要求行员参加认识客户之职前训练及在职训练,以加强警觉性与敏感性。
一、职前训练:对于新进行员应安排有关开户及认识客户之训练课程,使其了解相关规定
及责任。
二、在职训练:行员训练部门应将认识客户纳入相关训练课程中,营业单位自行举办之内
部行员训练课程亦应包含本项课程。
第8条
金融机构对于行员发现疑似诈骗案件,经通报检警调单位防范或侦破犯罪有贡献者,应给
予适当奖励。
第9条
本作业范本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办理。
第10条
本作业范本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备查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10.2.2. 金融机构应落实执行确认客户原则(93.03.05)
财政部93.03.05.台财融(一)字第0938010347号函
主旨:重申各金融机构应落实执行确认客户原则,另金融机构如发现可疑帐户时,应立即
通报检、警、调单位。请 查照转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