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事件通讯社
“三年出国条款”废了 移工雀跃 仲介跳脚
焦点事件记者侯百千报导
今日(10/21)《就业服务法》第52条修正案在立法院三读通过,删除移工在台湾每工作3
年,必须出境一次的规定,未来移工得以不需每3年再被抽取一次高额的仲介费。而立法
院门口,移工团体与仲介团体则是相互叫阵;仲介业者将矛头指向劳动部长郭芳煜,认为
其应为修法结果负责。双方在警方人墙的阻隔下,没有直接的接触,也没有更进一步的冲
突。直到早上10点,立院内传出修法顺利三读通过的消息时,移工与劳工团体欢声雷动,
相当雀跃。
但仲介团体相当不满,在现场跳脚,桃园市就业服务商业同业公会理事长黄杲杰表示,删
除3年必须离境的规定,无心工作的移工将滞留于台湾的安置中心,因为总额限制的关系
,其他移工无法入境,将损害雇主权益,而患者将无人照顾。仲介并将矛头指向劳动部长
郭芳煜,仲介团体认为,未来外籍移工若在台湾逃跑,对本国劳工权益亦会造成损害,政
府没有配套措施,就贸然修法,认为其必须为修法结果损害雇主权益负责下台。
仲介业者吕理唐表示,若删除3年必须出境一次的规定,未来雇主若不与移工续约,就必
须提前通知,如此一来移工可能会有怠工甚至有逃跑的情形发生;吕理唐说,过去移工若
与雇主发生争议,雇主可以在3年移工离境时不需通知就予以解聘,而未来修法后移工与
雇主发生争议还得送交劳动机关调解,修法根本是徒生劳资对立,“未来大家就都等著看
”。
国际劳工协会代表陈容柔则驳斥,3年必须出境一次的规定,不仅让移工每三年必须再被
收取一次高额仲介费“扒皮”,对于雇主来说,也得自行负担其空窗期的负担;而修法后
关系良好雇主可以直接续约,移工也可以免再遭受扒皮,对于劳雇双方是双赢;而关于劳
资争议,陈容柔表示,劳资争议是在雇主有违法前提下,才得以进行,移工并没有办法因
为不被续约的理由提起程序,找不到工作就得回国。
陈容柔说,安置中心的设立目的,是让移工受到性侵、人口贩运或是各种不当对待时得以
安置,并不会发生仲介团体所说的“大量滞留”,也不会让安置中心“得利”。陈容柔说
,若如仲介团体所说,移工等人权团体抗争是因为要让安置中心等相关人士收取补助金,
那全台2分之1的安置中心都是仲介经营,是不是也是为了“谋利”?
而在这次修法结果的影响之下,不仅外籍移工未来不需再3年一次强制出境,未来每三年
也会有21天的返乡假,对于移工权益的提升也更进了一步。移工团体表示,这次虽然取得
阶段胜利,之后还是会关注相关法令与配套修法,移工权益“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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