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三审就定谳,难免会有冤案误判发生。所以应该改为五审定谳,才能大幅减少冤案
第一审交由地方法院,这个维持现状不变。
第二审交由“地方高等法院”,法官由资深的地院法官担任。
第三审交由“普通高等法院”,也就是现在的高等法院。
第四审交由“特别高等法院”,由资深高等法院法官担任。
第五审才是最高法院。
也就是说,当一件案子被检察官起诉,正式进入司法程序后,每一审最少开一次庭,那么
最少要跑五间不同的法院,由五位不同的法官来审判,如此可大幅降低冤案,也可以让如
苏X永这样的讼棍想要靠告人求偿赚钱,也要大幅增加时间成本而自打退堂鼓。
为什么不能五审定谳?你们看看三审定谳会产生多少冤案?看看苏建和案,苏建和白白坐
了多久的苦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