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曾韦祯风波 《自由》总编辑:不能凭记

楼主: shadow666 (欧练)   2016-10-08 09:40:53
我不是专科的,但我想问一下版上专业的版友们
根据释字368:
 “以广播及电视方式表达意见,属于宪法第十一条所保障言论自由之范围。为保障此项
自由,国家应对电波频率之使用为公平合理之分配,对于人民平等“接近使用传播媒体”
之权利,亦应在兼顾传播媒体编辑自由原则下,予以尊重,并均应以法律定之。”
那根据上述,以法律定之,其
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 69 条:
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 得报导或记载
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一、遭受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行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三、为否认子女之诉、收养事件、亲权行使、负担事件或监护权之选定、 酌定、改定事
件之当事人或关系人。
四、为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开之文书,除前项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 别规定之情形
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识别前项儿童及少年身分之资讯。 除前二项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于
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第 一项儿童及少年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
资讯。 第一、二项如系为增进儿童及少年福利或维护公共利益,且经行政机关邀 集相关
机关、儿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与报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共同审议后, 认为有公开之必要,
不在此限。
请问这位记者大人是否犯了儿少法?
可以求解吗?
作者: izzylife (喔...)   2016-10-08 09:41:00
没事儿 没事儿
作者: g8330330 (负债700万)   2016-10-08 09:42:00
那是厂公 不适用
作者: shiriri (CG屁屁妹)   2016-10-08 09:44:00
快去告发他
作者: s595857 (Apei)   2016-10-08 09:50:00
作者: LaHu (光与影的交错)   2016-10-08 09:58:00
家长或当事人不吉的话 你有什么办法?
作者: zp01 (zp01)   2016-10-08 11:01:00
别被恶心的绿垃圾骗了http://i.imgur.com/WM3F5XL.jpg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