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 国民党最后呼喊 民进党要摧毁曾培植她的国民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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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党产处理委员会今天上午在台北市青少年发展处,针对国民党营事业中投公司及欣
裕台公司,召开国民党产首场世纪听证会,针对听证会将讨论的争点三,中投及欣裕台是
否属国民党不当取得之财产,是否应命移转为国有、地方自治团体或原所有权人所有,国
民党书面意见指出,我国系民主法治国家,党产条例显有严重侵害人民之财产权等宪法下
所保障之权利,且违反法律明确性、法安定性、比例原则、权力分立及不当联结禁止等宪
法基本原则,洵属违宪。
国民党对争点三提出四点辩护,包括:
一、党产条例仅援引实质法治国原则为依据,论者有谓系比附援引东西德合并之两德模式
,但衡诸我国早已进入宪政,实无仿效两德模式之条件及必须具备之因素。
二、我国系民主法治国家,党产条例显有严重侵害人民之财产权等宪法下所保障之权利,
且违反法律明确性、法安定性、比例原则、权力分立及不当联结禁止等宪法基本原则,洵
属违宪。
三、即使不顾一切,仍依违宪之条例将中投及欣裕台认定为附随组织,也应先依法认定国
民党所申报投资两公司是否来自于不当财产,进而分别认定两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等持有
之个别财产是否为不当党产,方能做出是否应命移转之处分,否则即属违法。
四、国民党产业经监察院及受邀专家学者,在扁时担任财政部次长李瑞仓的全面性清查列
管,其有争议部分,国民党皆已全部回赠完毕,经此清查及处理后,国民党或中投及欣裕
台并未持有不当取得之财产,自不应依违宪的党产条例行抢亲式或抄家灭族式,命移转为
国有、地方自治团体或原所有权人所有之情事。
国民党指出,党产条例第八条规定,“政党、附随组织及其受托管理人应于本条例施行之
日起一年内向本会申报下列财产”、“本会得主动调查认定政党之附随组织及其受托人,
并通知其于受本会通知起四个月内向本会申报第一项之财产”。
国民党指出,今中投及欣裕台即使于本次听证会后遭党产会作出认定为附随组织之处分,
依第八条规定,中投和欣裕台应有四个月时间向党产会申报财产,而国民党则应有一年时
间向党产会申报财产,俾使党产会依法认定中投及欣裕台究属国民党正当或不正党取得之
财产。
国民党认为,中投及欣裕台既为存在数十年的合法经营的公司,现时之财产内容多样复杂
,并系基于十年合法投资、获利及盈余转增资而成,非等同数十年前设立当时政党之出资
,究竟中投及欣裕台名下之财产是如何增加,如何取得,何部分与政党出资有关,何部分
系因政党实质控制其人事、财务或业务而大幅取得,是否为不当取得之财产,均有待一一
调查认定。方能避免违背保障人民财产权利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国民党最后指出,曾有很多法律学者叹道,综观开明之民主法治与曾两党轮替之政党法治
国家,少见有国家执政党轮替后,借由立法多数强行通过违法违宪之法律,企图兵不血刃
地摧毁曾经开放其设立,并培植她的最大在野党。期待冷静深思,这一幕精彩的历史是否
要在此地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