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市陈姓男子3年前,在网络上认识17岁林姓女高中生,2人交往一阵子后,先后在温泉及
旅社,发生过3次性关系,林母事后从女儿手机通讯对话,认后女儿遭男方强制性交,因
而造成女儿性情大变,疑神疑鬼,成绩每况愈下,林母控诉陈男侵害女儿的贞操权 ,提
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林女求偿30万元精神慰抚金,林母求偿20万元,共50万元。
陈男坦承与少女发生关系,但辩称是你情我愿的,该性侵案亦业经地检署不起诉处分,法
官调查,事发时,少女已满16岁,刑法上具有性行为同意承诺能力之人,且少女在检方侦
讯时,多次回答“我没有表示拒绝、过程中我都没有拒绝他”,此外,2人通讯内容,仅
为少女单方留言,陈男只有“重点是你想说什么让我感觉你怪怪的”一语,法官因此认为
,陈男既未侵害少女的贞操权,也没有侵害父母对少女亲权;请求损害赔偿没有理由,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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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上演贞操权大战 少女母亲竟因这原因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