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鲁不才,曾关注过萧晓玲解聘案
因为当初萧晓玲解聘案在教育圈算是一件大事
尤其教师解聘不易,能够这么强硬地将一位老师解聘,因此算是一颗震撼弹
以下先列出时间轴
参考维基百科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95%AD%E6%9B%89%E7%8E%B2
萧晓玲在台北市中山国中担任音乐老师,服务12年。
2007年11月12日,萧晓玲因反对郝龙斌市长的一纲一本政策,
向法院控告郝龙斌。同年12月19日,中山国中校长曾美蕙召开记者会检讨萧老师
的适任问题。
台北市教育局副局长林腾蛟曾参与出席,
记者询问他:“萧老师自何时起,开始不适任?”副局长答称:“11月12日”。
2008年1月23日,台北市立中山国民中学于97年1月23日召开教师评审委员会,
经教评会开会讨论,认定原告有“行为不检有损师道”之该当解聘事实,
决议以教师法第14条第1项第6款规定之“行为不检有损师道”为由解聘萧晓玲,
并陈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在案,
台北市立中山国民中学乃以97年3月19日北巿中山人字第09730124600号函
解聘萧晓玲,但否认有政治因素。
萧晓玲不服解聘,向台北市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申诉,未获变更,
向教育部中央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起再申诉,
亦遭教育部中华民国98年11月19日台申字第0980199749号再申诉决定驳回。
萧晓玲不服教育部再申诉决定,遂以台北市立中山国民中学为被告,
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于2011年1月31日作成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诉字
第121号判决,以原告之诉为无理由驳回。
萧晓玲不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遂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成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893号判决,
以上诉无理由驳回上诉。
2014年1月15日教育部“台教授国部字第1020134807”号函,列出被解聘之理由:
强制学生窜改教室日志、强行留滞学艺股长质问原先日志纪录、
严厉责骂学艺股长而导致该生身心受创;
将学生联络簿于媒体上公开(按:未征得导师或学生家长同意,
擅自夺取并影印联络簿内容后公诸媒体,
已违反“教师法”17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泄漏学生个人或其家庭资料之规定);
上课常只放影片而不讲解(同一部影片连续放映6周至8周);
未依教学计画进行教学(罔顾学生受教权益);
上课常迟到早退;
上课时常以不雅或不当言语伤害及羞辱学生自尊
(按:萧师的情绪自我控管常处不稳定状况,对于渠不合意之学生习以谩骂
“白目”、“音痴”、“下三滥”等不雅字眼,
透过语言暴力伤害学生,使学生心灵严重受创);
以巨大的音乐声响轰炸学生的耳朵(让学生的听觉健康受到严重的伤害);
常以言语攻击他班学生并离间学生间的情感(造成冲突和对立,并扰乱学校秩序);
在课堂上大肆谩骂及批评与渠政治立场不同之教师、
在课堂中常因情绪不稳定而辱骂学校师生及行政人员
(包括学生、导师、生教组长、训导主任等,
并时常灌输学生反抗合理辅导管教之不当观念,
且经常攻击其他领域教师或导师,误导学生无须学文言文与国文修辞,
扰乱认真授课教师之上课秩序,离间学生与班导师间之情感等);
上课时常迳自离开教室(时间长达20分钟之久,且回来后亦未向学生说明缘由,
罔顾学生教室学习安全);
成绩评分方式常依个人喜好而非客观测验成绩
(按:渠常向学生表示系用脸打成绩,测验及评分均未遵照教学规准给
予学生成绩评量,致渠成绩评量标准屡遭家长投诉及抗议);
萧师常利用渠进入班级上课或监考的机会随处拍照或录音蒐集资料
(按:该行为并未经过该班导师同意,且渠更向该班学生表达拍照录音的用途
是要对他们进行蒐证;
甚至亦向某些教师以威胁恐吓的口吻表示:“现在被告的是我,
以后就换你们被告”等语,让许多教师、学生都在恐惧不安中过日子);
又接二连三请律师发存证信函给校内相关组织及人员
(含各教评委员、辅导小组委员及家长会等)并有威胁恐吓之嫌;
2013年,监察院调查发现,台北市教育局违法介入中山国中召开教评会,
台北市政府对出入有女陪侍场所的国小校长只记大过一次,
却任意以“行为不检”解聘萧晓玲,监察院认定解聘案有重大瑕疵,
因而纠正台北市政府、中山国中。
2015年6月,人本教育基金会、台湾教师联盟、全国家长团体联盟、
台湾教授协会、台湾北社等团体召开记者会,
要求台北市政府撤销违法解聘,勇敢面对处理前朝的错误,
正面回应监察院的纠正与调查报告。
萧晓玲点名当初参与迫害她的中山国中校长曾美蕙升任明伦高中校长,
教育局长吴清基当上教育部长,
而作证帮助她的工友们,考绩都被打成乙等。
2016年5月25日,壹电视节目《正晶限时批》主持人彭文正与李晶玉
砰击郝龙斌市政府解聘萧晓玲老师的程序“集荒谬之大成”,
萧晓玲是政治斗争的牺牲者。
2016年9月21日,台北市教育局撤销原处分,
此事引发国会观察基金会董事长姚立明之妻,北市法务局长杨芳玲辞职
此案刚出来的时候,教师版还可以下载到中山国中教评会解聘原文,
但随着时光飞逝,我都换两台电脑了,档案遗失,求乡民补上
监察院纠正本文 台教字第1022430168号函 中华民国102年2月27日
https://goo.gl/rwiv0S
台教授国部字第1020134807号函
(找不到原文,依据媒体节录内容如下)
行政院教育部回复监察院文 院台教字第1020016570号 台教授国部字第1020040218号
https://goo.gl/1QTzpa
中山国中回复监察院文
https://goo.gl/rwiv0S
=================Q&A时间=============================
※郝龙斌到底是否挟怨报复??※
事已至此,我想解聘案的起因是否因为郝龙斌挟怨报复,已经不是第一优先问题
总不能因为犯罪集团老大挟怨报复,出卖小弟,小弟就变无罪吧??
※萧晓玲到底是不是问题教师??※
如果根据中山国中解聘内文,萧晓玲确实足以满足‘不适任教师’解聘的条件
加上他在调查期间,一直拒绝替自己辩护,很难看到有利她的证据
不过他还有个自己说法的部落格http://iamhsiao.blogspot.tw/p/blog-page.html
如果有当初给萧晓玲任教过的乡民出来爆个挂就好了
九年过去,应该也大学毕业或快毕业了吧,应该可以理性跟乡民说说
※解聘是否违反比例原则??※
前面有些人说“性侵的都没事了”,我想如果性侵的没事,
那么你应该是去追究性侵的为什么没事
总不能因为杀人的没判刑,所以后面抢劫的就无罪,这是两回事,没有扯在一起的道理
教师法第十四条明明白白地写了不适任教师可以解聘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20040&FLNO=14
※柯P为什么要让萧晓玲复职??※
其实就是一句‘程序正义’的问题
乡民都知道“程序不合法,结果就不合法”
任何人有权利受到公平且合乎程序的判决,这就是为了避免个人情感凌驾于法律,
从媒体报导的侧面了解,我猜萧的个性应该也不是好相处
但程序保障了他不会因为个性不讨喜,而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任何人也都不应因为权势的不对等,而受到挟怨报复
※所以到底哪个程序出了问题??※
节录报导 https://www.ptt.cc/bbs/Teacher/M.1474451322.A.C2A.html
1、中山国中先予以记大过一次之行政处分后,即于2日后决议解聘萧晓玲,
惟一事不应该二罚。
2、中山国中未按所自行订定之“处理疑似不适任教师调查小组”组织要点规定办理萧
晓玲解聘案。
3、中山国中原认定萧晓玲属教学不力的不适任态样,后来迳予认定萧晓玲拒绝辅导容
有疑义。
4、查当年自进入辅导期阶段至改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的理由予以解聘,期间仅42日,
其并未进入辅导期,而另以行为不检予以解聘,处理程序显未尽周延。
5、中山国中以几近相同的事实行为,先行判定萧晓玲属教学不力之不适任态样,后又
改以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的理由予以解聘,二者内容相仿,
却成就不同不适任构成要件。
6、中山国中认为教评委员多次接获萧晓玲的存证信函,导致校内教师人心惶惶,视开
会为畏途等情事,并列为不适任事实之一,但检视存证信函内容后,
是否可迳此判断,有检讨空间。
※法院判决已经定谳还可以翻盘,是否有问题??※
老实说我也很好奇,不过这件事已经超出我所学能力范围了。
不过正方(可以翻盘)的说法是这样,
如果当初KMT把你爷爷判处叛国罪定谳枪毙了,现在能不能翻盘??
听说这叫转型正义
反方代表杨芳玲,愤怒辞职,不过没有看到媒体报导他的说法
※谁应该为这件事负责??※
总之怎么轮也轮不到柯P,9年前柯P大概还在台大招牌ㄏㄏ笑吧
昨天家里依然看着少康取暖室,我看少康好像嗑了药一样兴奋阿!
如果以萧晓玲不适任描述的皆为事实的前提下,
我个人觉得他不做作...
阿不对
我个人觉得当初的教评委员和不适任调查委员会应该要负最大责任
X的你要解聘不适任你就把程序好好走完嘛
搞成现在国家要赔他9年薪水,干你娘的纳税钱这样花的喔
审计部应该要从当初曾美蕙(时任中山国中校长,现任明伦高中校长)
为首的教评委员里面追讨才对
如果萧晓玲不适任描述的不是事实
那不适任调查委员会仍然要负最大责任,造假证据嘛
可惜附件内只有校长兼主席的名字,其他教师和主任只有姓氏无全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