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夏林清

楼主: ljsnonocat2 (平凡是幸福)   2016-09-23 09:19:31
这样的案件不是有法律规范的通报机制???
这次事件有照这程序来吗???
依照规定24小时就要通报 如果是公立学校的国小国中高中
没通报校长搞不好被拔掉都有可能....
如果没有请问学校的主管机关开罚了吗???
而且里面罚则也有罚锾 教育部有对辅大开罚吗???
性别平等教育法
第21条
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
,除应立即依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
碍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通报外,并应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管机
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不得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性骚扰
或性霸凌事件之证据。
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应将该事件交由所设之性别平等
教育委员会调查处理。
第36条
学校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之一、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
第二项或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者,应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行为人违反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报请主管机关处新台币一万元以
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至其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为止。
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于二十四小时内,向学校及当地直辖市、县(市)主
管机关通报。
二、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骚扰或性霸凌
事件之证据。
第36-1条
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所定疑似校园性侵害事件之通报规定
,致再度发生校园性侵害事件;或伪造、变造、湮灭或隐匿他人所犯校园性侵害事件之证
据者,应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职。
学校或主管机关对违反前项规定之人员,应依法告发。
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防治准则
第16条
学校校长、教师、职员或工友知悉服务学校发生疑似校园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事件者
,依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立即按学校防治规定所定权责向学校权责人员通报,
并由学校权责人员依相关法律规定向直辖市、县(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
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依本条规定为通报时,除有调查必要、基于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规另有特别规定者外,对于
当事人及检举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识其身分之资料,应予以保密。
作者: lolic (lolic)   2016-09-23 09:20:00
我们遵从神的旨意 不管是俗的法律
作者: DON3000 (><b)   2016-09-23 09:21:00
都是假的
作者: avec (小兔)   2016-09-23 09:25:00
没有,延迟通报性平会。先于系上成立工作小组,然后等等就会有护卫军来战了
作者: msk127 (歼灭太白粉)   2016-09-23 09:25:00
你不知道基督教都自以为圣 没有在管世俗法律的吗?
作者: saureus (花生)   2016-09-23 09:26:00
作者: zuun2768 (孤独的水煎包)   2016-09-23 09:26:00
这是台湾的法律。印度不适用喔
作者: melonlon (冬天的猫饼)   2016-09-23 09:28:00
这件事不用扯到基督教啦!他们自认自己可以解决喔
作者: enterking (..)   2016-09-23 09:28:00
假性侵真偷吃,不走法律其实是保护她。
作者: wtf0718 (专业鲁蛇)   2016-09-23 09:32:00
辅大心理自治区拉
作者: avec (小兔)   2016-09-23 09:36:00
楼楼上,受害者是被救护车载走的,要护航可以能力好一点吗
作者: angelwu (讨厌下雨)   2016-09-23 09:37:00
印度不受台湾法律管辖喔
作者: TOOYA (在草地等流星)   2016-09-23 09:39:00
楼上上是没带卫生纸用手擦屁股?打出来的字这么臭?靠杯...被插了两楼...
作者: hsshkisskiss (过去过不去)   2016-09-23 09:42:00
9楼妈妈偷吃很有经验?怎么这么了?有挂吗?
作者: avec (小兔)   2016-09-23 09:45:00
有一批小夏林清们使用“推测”的语气提出自己的故事,希望把风向导向合意性交,王生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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