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skey (像钥匙)》之铭言:
: 两件事
: 1.国光西站事件不可能只开一次会,而这件事跟双方契约有关
: 开会法务局有可能不列席吗?难道是交通局要瞒着法务局?
: 如果最后要拍板才提出这样的意见,主管不会唸几句我也觉得奇怪
: 不过我相信这件不是主因......
: 2.仲裁人选定。仲裁不是法院裁判,所以不是什么公不公正的问题
: 依不依法的问题。
: 而最后一个仲裁人则是要双方合意产生,30天合意不成才由
: 法院或仲裁机构选定
: 杨芳玲:依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一项),本府只负责推举一位仲裁人,
: 而主任仲裁人的推举,不需要、也不应该事先征求本府的同意或告知本
: 府。
: 这段话没错~但如果今天李复甸是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也就算了,
: 如果是市府跟对方合意出来的,那不就表示你选的这位仲裁人有问题
: 竟然会合意出敌性的主仲.....
: 用上面那段叙述说跟法务局没关系,你选的仲裁人是内鬼内鬼内鬼
: 很重要所以要说三次!
: 仲裁法第 15 条
: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当事人认其有不能独立、公正执行职务之虞者。
: 这个是仲裁法的回避事由,你合意的我看妳要怎么声请回避TT
: 好聚好散我觉得柯文哲很厚道了
: 注:应该是合意的啦~不然就直接讲被指定不用扯这么多了,也可以声请回避啊
: 应该也是法务局推的~不然就说别人推的就好
: 也别问李复甸合不合乎仲裁法第15条第四款了~一望即知吧
: 满满的内鬼真是人民的可悲!
可以把第15条的条文列引出来,那为什么不能也把第9条的也写出来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1
第 9 条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人及其选定方法者,应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仲裁人
,再由双方选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为主任仲裁人,并由仲裁庭以书
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人于选定后三十日内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当事人得声请法院为之选
定。
(后略)
==> 双方当事人各选一仲裁人 (第1、2位仲裁人)
==> 被选出的两位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亦为主任仲裁人 (第3位仲裁人)
==> 市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