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杨芳玲再发声明 请辞北市法务局长原因曝

楼主: claus (La Jolla)   2016-09-21 10:27:11
※ 引述《askey (像钥匙)》之铭言:
: 两件事
: 1.国光西站事件不可能只开一次会,而这件事跟双方契约有关
: 开会法务局有可能不列席吗?难道是交通局要瞒着法务局?
: 如果最后要拍板才提出这样的意见,主管不会唸几句我也觉得奇怪
: 不过我相信这件不是主因......
: 2.仲裁人选定。仲裁不是法院裁判,所以不是什么公不公正的问题
: 依不依法的问题。
: 而最后一个仲裁人则是要双方合意产生,30天合意不成才由
: 法院或仲裁机构选定
: 杨芳玲:依据仲裁法(第九条第一项),本府只负责推举一位仲裁人,
: 而主任仲裁人的推举,不需要、也不应该事先征求本府的同意或告知本
: 府。
: 这段话没错~但如果今天李复甸是被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的也就算了,
: 如果是市府跟对方合意出来的,那不就表示你选的这位仲裁人有问题
: 竟然会合意出敌性的主仲.....
: 用上面那段叙述说跟法务局没关系,你选的仲裁人是内鬼内鬼内鬼
: 很重要所以要说三次!
: 仲裁法第 15 条
: 四、有其他情形足使当事人认其有不能独立、公正执行职务之虞者。
: 这个是仲裁法的回避事由,你合意的我看妳要怎么声请回避TT
: 好聚好散我觉得柯文哲很厚道了
: 注:应该是合意的啦~不然就直接讲被指定不用扯这么多了,也可以声请回避啊
: 应该也是法务局推的~不然就说别人推的就好
: 也别问李复甸合不合乎仲裁法第15条第四款了~一望即知吧
: 满满的内鬼真是人民的可悲!
可以把第15条的条文列引出来,那为什么不能也把第9条的也写出来呢?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20001
第 9 条
仲裁协议,未约定仲裁人及其选定方法者,应由双方当事人各选一仲裁人
,再由双方选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为主任仲裁人,并由仲裁庭以书
面通知当事人。
仲裁人于选定后三十日内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当事人得声请法院为之选
定。
(后略)
==> 双方当事人各选一仲裁人 (第1、2位仲裁人)
==> 被选出的两位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亦为主任仲裁人 (第3位仲裁人)
==> 市府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6-09-21 10:32:00
反正不合我意的就是内鬼
作者: Mohism (墨者)   2016-09-21 10:34:00
杨芳玲 在这几天已经被柯粉定调为"老草莓" "内鬼"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6-09-21 10:36:00
奇怪进去的时候都是人 出来的时候都是鬼北市府里面有蚵男专门杀人把活人变鬼吗
作者: kuninaka   2016-09-21 10:39:00
只要跟柯文哲意见不同就是内鬼
作者: sunyeah ( 汤元吗)   2016-09-21 10:41:00
小组长!!!
作者: ery001 (动感超人)   2016-09-21 10:48:00
吐槽柯的各位请问一下,选这种仲裁人对此案好处为何?只顾吐槽柯,却完全忽略对巨蛋实际影响?别再抹屎了啦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6-09-21 10:50:00
仲裁没什么好处不好处的 只是绕过法院节省诉讼劳费又有确定判决效力而已 每个人都想选到自己包赢的仲裁人才服气
作者: ery001 (动感超人)   2016-09-21 10:50:00
就事论事啦,这种事吐槽柯就是挺远雄,还在诡辩咧
作者: ery001 (动感超人)   2016-09-21 10:52:00
而且老实说真的没什么好处不好处,因为只有坏处
作者: wondtty (好冷)   2016-09-21 10:52:00
她智商有高过157吗?没有的话,就乖乖听话吧
作者: VVizZ (我很穷)   2016-09-21 10:54:00
跟法盲讲话好累主任仲裁人是两方代表推派你不爽可以再叫他回避但你什么时后会爽 如果要选到包赢的才会爽那我也没办法要不然你就都不要推 给法院选 然后不要废话 也是可以
作者: dslite (呼呼)   2016-09-21 10:59:00
柯粉水准
作者: Vassili242   2016-09-21 11:06:00
就直接选林洲民就爽了啦
作者: bbcx   2016-09-21 11:07:00
CP157
作者: yuchianbu (911TURBO)   2016-09-21 11:33:00
反正质疑柯P就是党工,柯P不会有错的一切都是马英九害的
作者: Mohism (墨者)   2016-09-21 11:40:00
ery001一味的反远雄才是问题 有没有想过问题出在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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