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entaikanso (影魂之虫)》之铭言:
: ※ 引述《kaka7788 (卡卡7788)》之铭言:
: : 转贴徐伟群的文章
: : 关于压制窃贼致死的防卫过当判决,
: : 我认为,这个争议刚好是一个例子,
: : 让我们可以试着放下“恐龙”
: : 或者“脑残”的用语来面对“难题”。
: : 这确实是个难题。无论是对法官,
: : 或者对想要认真追究此事是非的人而言。
: : 因为这牵涉到对事实细节的掌握。
: : 特别是,在刑法上的判断,
: : 会涉及到被告当下的心理(情绪)状态。
: : 下一次,发生“类似”事件,但细节不同时,
: : 该有的答案,就可能不同。这真是非常不容易的事。
: : 我这么说,并不是要打糊涂仗。我是有自己的判断。
: : 但即使如此,它还是一件很难的工作。
: : 拿到德国去,
: : 即使它们对于防卫过当有相对精致的规定,
: : 很多判决,上、下审级的判断还是不一样。
: : 我们讨论时,过剩的情绪,
: : 可能无助于把问题谈得更细致。
: : 以下是我的对这个案件的简要看法
: : (在第一审判决书的基础上):
: : 一、法院判决确实是把整个事件分成两部份,
: : 一是第一时间压制的正当防卫,
: : 一是窃贼陷入无力抵抗后的“防卫过剩”。
: : 法院并没有说,正当防卫有罪。
: : 二、法院判决,并没有把被告“他要死了”的说法,
: : 解读为被告“明知”继续压制会死人,
: : 而是认定被告没有注意到这样会死人,
: : 以“过失致死”论罪。
: : 因此,法院已经很谨慎地揣度被告的“认知”状态。
: : 同时,最后三个月或上诉审的二个月加缓刑,
: : 也都意味着法院“多少”理解被告的“不小心”
: : 有可同情之处。
: : 三、不过,我仍然认为判决被告有罪,是有问题的。
: : 理由是,任何犯罪的成立,
: : 最后都要通过“期待可能性”的检验。
: : 简单讲,如果被告的处境是,
: : 没办法期待他按照“理性人”那样做决定,
: : 那么,仍然不能课予他罪责。
: : 即使是“防卫过当”也一样。
: : 四、其实这个道理,德国刑法有把它明文化。
: : 德国刑法第33条规定:“出于混乱(Verwirrung )、
: : 惧怕(Furcht)、惊吓(Schrecken)的防卫过当,
: : 不罚”
: : 五、有网络上的评论说道,这位勒死人的被告,
: : 在当下如何能知道放了手会怎么样?
: : 其实,这个考虑,
: : 就是法律术语“期待可能性”的考虑,
: : 也是德国刑法第33条规定的考虑。
: : 六、可惜的是,本案判决少走了这一步。
: : 法院固然体认到被告不算是故意,
: : 只是过失地致人于死,也很清楚的说到,
: : 过剩的防卫不是必要的防卫手段,
: : 也就不是可容许的手段。
: : 但是,法院在最后决定要责备被告的时候,
: : 还是忘了问一问:在当时处境下,
: : 可以期待被告冷静地避免自己误判,
: : 做客观上正确的选择吗?
: : 七、从判决书所显示的,被告在当下的言词、对话,
: : 我倾向于认为,被告虽然是个训练有素、强壮的人,
: : 但是当下仍然处于一个混乱,高度紧绷,
: : 难以放手冒险的状态。
: : 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很难以刑罚的方式来责难他。
: : 不过,即使如此,我还是认为,
: : 要去辨别被告到底在当时,是不是可以期待他冷静,
: : 并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 : 真的不需要说法官恐龙,还是乡民脑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