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netwogo (oo)》之铭言:
: 本鲁刚刚骑机车去买东西
: 偶然遇到警察,警察说:你骑车不太稳怪怪的
: 路边停下来一下,说要证件,本鲁不想给他
: 但他从车牌把车号输入一台小电脑(类似IPAD)
: 本鲁偷偷瞄到:本鲁所有个资全部被他调出来
: 包含:照片、名字、出生日.....其他
: 要我回答跟他核对是否本人,还装得一副高深莫测想对我训话
: 本鲁在想....这废物警察凭什么能够轻轻松松得到我所有个资
: 有没有警察要调我资料很容易的八卦
个资法第16条(公务机关不得逾越执行法定职务之必要范围)
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执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
内为之,并与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
提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六、有利于当事人权益。
七、经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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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资法第6条(特种个人资料之保护)
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蒐集、处理或利
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必要范围内,且事前或事后有
适当安全维护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预防之目的,为统计或学术研究
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为协助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必要范围内,且事前或
事后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不得仅依当
事人书面同意蒐集、处理或利用,或其同意违反其意愿者,不在此限。
依前项规定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准用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其中前项第六款
之书面同意,准用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并以书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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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警察的PDA如大家所述(什么资料几乎都有),应该蛮有可能违反个资法的感觉。
不过警察机关在收人之前有考法律吗?警察知道警察职权行使法规定的内容吗?警察系统
违法意外吗?警察的拿手大绝不就是“没有犯罪干嘛怕临检?”。奴才的拿手大绝不就是
“之后有事就不要叫警察喔?”。
这个国家最悲哀的是,有人民的权利被剥夺时,还会有其他人民出来一起骂“没错干嘛怕
临检!”、“想讨拍吼?”....。
台湾就有这么一群奇怪的人,本身是最底阶层,利益每天都在被损害,却具有统治阶级的
意识。在动物世界里找这么弱智的东西都几乎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