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有关于音乐公司与词曲创作者之间关系的问题.
始末简述如下,详细对话可参阅图片内容。
对方是音乐制作人,于FB创作社团发出商业征件讯息。
讨论过程主要争执点为:
1.自己主张,对方在征件时,应将征件需求叙述清楚,
包括预定给哪位歌手的作品(截图中有详述)等,
以利创作者创作发想,或投稿作品筛选。
2.对方主张,因自己尚未提供作品,且作品未确定收录.
故其无需解释企划案大概内容。
社团文章回应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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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认为,这部分两造主张,各自的合理性如何?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