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这员警所判和北市府警察局讲的怎不一样?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1922875&ctNode=45340&mp=108001
(一)“停车”定义只要符合下列一项,就符合达成“停车”的要件:
1、未保持立即行驶状态。
2、车熄火。
3、停止时间超过三分钟。
(五)临时停车的定义是停止时间不能超过3分钟、引擎不能熄火、保持立即行驶
状态,3个条件要完全符合才算临时停车。
某A骑车想要看手机的时间,到路边停下看手机(此时进入临停状态,非行驶状态),
看手机停在路边超过三分钟(从临停变成停车状态)。
奇怪,依照台北市警察局网页定义,都是停车或临停啊,行驶状态写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