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这位刘小姐自己去查查法规
消防法
第 19 条
消防人员对火灾处所及其周边,非使用或损坏其土地、建筑物、车辆及其
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达抢救之目的时,得使用、损坏或限制其使用
。
直辖市、县(市)政府对前项土地或建筑物之使用、损坏或限制使用所致
之损失,得视实际状况酌予补偿。但对应负引起火灾责任者,不予补偿。
冤有头债有主 不去怪引起火灾的人 怪事后冒生命危险辛苦抢救的人???
台湾最美的风景??
顺便看看 罚则
第 3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锾:
一、谎报火警者。
二、无故拨火警电话者。
三、不听从依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三条所为之处置者。
四、拒绝依第三十一条所为调度、运用者。
五、妨碍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设备之使用者。
好听一点是借消防队
难听一点 是可以开妳罚款的喔
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