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砍警竟30万交保 20警地院呛嫌“要尊严”

楼主: ban226301 (別鬧!我很認真)   2016-08-03 06:58:04
引述新闻的一段话: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310/172844.htm
在被告涉有重罪的场合,一般总认为,其逃亡或湮灭证据的可能性必高于其他犯罪,自有
为羁押的必要。
惟这只是基于一种可能性,不可因此就否定被告该有的人身自由保障。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65号解释里,即明确否定仅以重罪,即可为羁押理由的正当性。并认
为于此场合,检方不仅须证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法院亦应审查,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湮灭
证据之虞,而有导致难以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之危险。
意思是说
郑捷和砍女童头的犯人
只要家属能拿出钱 并法院无法提出逃亡或湮灭证据的可能
都能交保
那交保后 再犯呢?
http://bepo.ctitv.com.tw/2016/04/52308/
新北市五股一间电脑店遭人开枪恐吓,辖区芦洲分局在案发后三天逮捕蔡姓嫌犯,没想到
这名枪击犯抓不怕,隔天交保就立刻到五股通讯行偷手机,当天被逮后隔四天又再犯,短
短一个星期就三进三出警察局!
抓到→交保→又再犯→再抓到→再交保…无限循环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60521/39677824
医院纵火获交保后,见妇人下车进菜园巡视,皮包就挂在机车把手上,即趁四下无人偷走
内有2万元现金的皮包,警方获报从监视器认出窃贼就纵火男,循线逮人后依窃盗罪送办。
直到判刑 抓去关为止 (好几年)
似乎不是法官 或 检察官的问题
是法律条文就是这样写
我的理解啦~
作者: jennykam (三月是战斗月)   2016-08-03 06:59:00
他总是要犯案才可以还人家保金吧
作者: kutkin ( )   2016-08-03 06:59:00
但是这本来就是嫌犯的人权。他目前只是嫌犯 你关他如果无罪要赔他吗
作者: meloxxl (wade1.3)   2016-08-03 07:01:00
台湾法条就是笑话啊 一审有罪二审无罪跟我掷筊有99趴像
作者: cindy1234 (ellen)   2016-08-03 07:01:00
法院刑事诉讼太多了,只能交保了
作者: avemaria (缘芬)   2016-08-03 07:02:00
认罪或100%明确重大犯行 羁押根本无损罪犯人权
作者: LeeAnAn (李安安))   2016-08-03 07:02:00
台湾的法律是个笑话,谁他妈认为法律可靠?
作者: avemaria (缘芬)   2016-08-03 07:03:00
此情况下法官本来就要权衡与社会大众生命人权孰轻孰重
作者: riker729 (riker)   2016-08-03 07:03:00
法条这样写 可是脑袋僵化的法官太多
作者: cindy1234 (ellen)   2016-08-03 07:03:00
偷100元都要移送,窃盗罪都是交保的
作者: Workforme (目標當個業績轉機股)   2016-08-03 07:07:00
不是都确定砍警察了 还在如果无罪喔?
作者: avemaria (缘芬)   2016-08-03 07:07:00
所以于此个案 法官本就该依职权瞎掰出有逃亡之虞以服众
作者: asstitle (ass)   2016-08-03 07:07:00
羁押是用来防止逃亡串证 不是用来矫正和惩罚罪犯
作者: horace85 (snowmoon)   2016-08-03 07:08:00
大法官解释就一堆与社会脱节的人在做得
作者: asstitle (ass)   2016-08-03 07:08:00
不羁押也不会让犯人少关几天
作者: avemaria (缘芬)   2016-08-03 07:09:00
那也是你讲的啊 别人不能有更高深的理论? 故步自封不羁押就可能让重罪犯多砍几人 到时谁要负责啊
作者: asstitle (ass)   2016-08-03 07:12:00
照你的说法 那所有犯罪嫌疑犯都该全部羁押了
作者: kutkin ( )   2016-08-03 07:12:00
人权阿 你没有这观念的话都白讲反正都跟衙门一样 先关再审
作者: udm   2016-08-03 07:15:00
搞出火烧车的驾驶也是判刑确定之后,在入狱前火烧车....
作者: avemaria (缘芬)   2016-08-03 07:15:00
我前提就讲了 认罪 100%明确犯行 严重危害生命法益
作者: asstitle (ass)   2016-08-03 07:15:00
有宅宅搭公共汽车突然被旁边女人指著说性骚扰 然后就羁押到
作者: udm   2016-08-03 07:15:00
会立这法条的立委,目的也是为了‘当自己犯罪被抓时,有机会
作者: asstitle (ass)   2016-08-03 07:16:00
检察官不起诉或判决无罪才能放?
作者: udm   2016-08-03 07:16:00
逃掉。’看看之前一堆重大经济犯都趁审判期逃到外国。表面上说是为了人权,实际上是为了‘犯罪者的逃亡权’,因为立法委员自己知道自己犯了很多罪,只是还没被发现而已。
作者: kutkin ( )   2016-08-03 07:19:00
你的前提就不是法官的定义呀我也会讲 如果确定有罪 问题是 审判前哪有这种东西
作者: pavon (aoao)   2016-08-03 07:23:00
好啦,就刑诉加一条全部改成审前不管犯什么罪一律羁押,刑法总则那边再加一条所有故意犯罪一律10年起跳,推动修法啦,什么人权、羁押目的、无罪推定,都不重要
作者: avemaria (缘芬)   2016-08-03 07:24:00
开大绝有比较厉害?别人讲什么你扯什么?我就是赞成修法成我的定义啊 到底就没有任何模糊空间
作者: kutkin ( )   2016-08-03 07:26:00
你的定义本身就....
作者: ljxc (圣‧肥宅)   2016-08-03 07:30:00
法盲真好笑
作者: avemaria (缘芬)   2016-08-03 07:32:00
为何一堆自以为是的法茫对着镜子笑?
作者: ggus (绿灯幸福)   2016-08-03 07:35:00
照一些人的方式来做,台湾要多盖羁押的地方与监狱了。
作者: leo1986   2016-08-03 07:43:00
难怪菲律宾总统那么受台湾人爱戴
作者: avemaria (缘芬)   2016-08-03 07:51:00
难怪东方希特勒日倭天蝗那么受台湾蝗螟爱戴屠杀几千万人还能交保在外趴趴造 哦不对 根本连审判都免人权 哦不对 连神权都保障的啦 这才叫正义
作者: Waterpig (waterpig)   2016-08-03 08:03:00
跳针到皇民了 好棒棒
作者: saiage (time is fleeting)   2016-08-03 08:13:00
难怪法官社会评价越来越差
作者: ubcs (觉★青年冒险盖)   2016-08-03 08:14:00
砍警察也是有教化可能性 而且事后有悔意 没依两公约最大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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