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述新闻的一段话: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310/172844.htm
在被告涉有重罪的场合,一般总认为,其逃亡或湮灭证据的可能性必高于其他犯罪,自有
为羁押的必要。
惟这只是基于一种可能性,不可因此就否定被告该有的人身自由保障。
大法官会议释字第665号解释里,即明确否定仅以重罪,即可为羁押理由的正当性。并认
为于此场合,检方不仅须证明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法院亦应审查,被告是否有逃亡或湮灭
证据之虞,而有导致难以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之危险。
意思是说
郑捷和砍女童头的犯人
只要家属能拿出钱 并法院无法提出逃亡或湮灭证据的可能
都能交保
那交保后 再犯呢?
http://bepo.ctitv.com.tw/2016/04/52308/
新北市五股一间电脑店遭人开枪恐吓,辖区芦洲分局在案发后三天逮捕蔡姓嫌犯,没想到
这名枪击犯抓不怕,隔天交保就立刻到五股通讯行偷手机,当天被逮后隔四天又再犯,短
短一个星期就三进三出警察局!
抓到→交保→又再犯→再抓到→再交保…无限循环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60521/39677824
医院纵火获交保后,见妇人下车进菜园巡视,皮包就挂在机车把手上,即趁四下无人偷走
内有2万元现金的皮包,警方获报从监视器认出窃贼就纵火男,循线逮人后依窃盗罪送办。
直到判刑 抓去关为止 (好几年)
似乎不是法官 或 检察官的问题
是法律条文就是这样写
我的理解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