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ruffaut (Bon Vivant)》之铭言:
: 恰巧柯姓父子昨晚到警局自首捡到另1袋钱,里面装满了现金,初步清点只有454万1200元
: ,还差了500多万。
: 第349条,
: 收受赃物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搬运、寄藏、故买赃物或为牙保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
: 罚金。
: http://laws.mywoo.com/3/8/461/49.html
: 一年100万
更正一下,赃物罪之处罚已修法,目前犯刑法349第一项,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并科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假设柯姓父子真的有抽几张现金来用的话
就该当刑法337侵占遗失物罪及原po所列之罪,
但是否最终会成立还是有争论,因为柯姓父子不一定知道现金为赃物
实务上遇到犯罪行为人之主客观认定之所犯之罪不一致时
会检验犯罪行为人之能力,对于其客观上所犯之罪之认识,是否有期待可能性
一般人并无辨识赃物的能力
一般人在路上捡到钱,依常理推断,顶多将其认定为遗失物,不太会认为是赃物
除非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柯姓父子知其为赃物,否则不会成立赃物罪
成立侵占遗失物罪机会较大
但无论是如假设中之案例,亦或是柯姓父子并未侵占任何现金,只是因其他原因
而延迟将现金缴至警察
剩余之现金之去向皆难以侦查
依罪疑惟轻原则,柯姓父子很大的机会会获不起诉处分,甚至无须转侦字案
于他字案签结
而剩余之赃款,可能就石沉大海了QQ
以上为个人浅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