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湾智商最高的台大医科,被徐国良虎烂说有两亿四千万给她,结果徐指的是精虫,
会错意以为是现金,得不偿失,只好回去要房子。
上网查了一下,原来有个叫徐国良的以前就有虎烂过上市公司,
在名片上谎称印制“美国史丹福大学电脑科学博士、贝尔实验室研究员”等假头衔,
还说自己过去“曾有六次将经营不善之企业重整复活之经验。”并当选为
上市公司代理董事长,不过后来还是被判无罪。
不知道蔡佳芬医师遇到的徐国良是不是同一位,因为看起来真的蛮像的,都说自己很会
经营公司,海外经历很漂亮之类。
有没有想捞一笔前,应该先上网查一查有没有前案纪录的八卦??
判决节录如下:(李念祖是理律的创办人之一,超大牌,可见有钱还是可以无罪滴)
台湾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三号
上 诉 人 台湾板桥地方法院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徐国良
选任辩护人 李念祖
黄章典
朱百强
右上诉人因诈欺案件,不服台湾板桥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诉字第一二五四
号中华民国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审判决(起诉案号台湾板桥地方
法院检察署八十八年度侦字第二四三九一号、八十九年度侦字第二五三、
三四五号)提起上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 文
上诉驳回。
理 由
一、公诉意旨略以:被告徐国良意图为自己不法利益,对外佯称拥有美国
史丹福大学电脑科学博士及贝尔实验室研究员头衔,及过去曾有六次
将经营不善之企业重整复活之经验,于民国(下同)八十七年间经宝
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宝甲公司)指派为兴华公司之法人代表董
事后,使兴华公司之股东不疑有他,因而陷于错误,先于八十七年八
月十八日○○○市○○○路一六八号十五楼国际通商法律事务所(公
诉人误载为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在○○县○○市○○路○九九号十
楼),经兴华公司董事推举为代理董事长,复于八十八年七月二日,
在○○县○○市○○路九○九号十楼,经兴华公司之董事推举为董事
长,而执行董事长之职务及薪俸,嗣经兴华公司股东发觉其并无上开
学经历文凭,始知受骗,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项之
诈欺得利罪。
......
四、综上所述,‘虽被告自承并不具备其在名片上所载之学经历’,
惟查,被告并未于上开会议向其他董事自称具备上开学经历,已难谓
被告有何施用诈术之行为;况被告是否具备上开学经历,亦与其他董
事推选其为代理董事及董事长无关,自不能仅凭被告载有不实学经历
之名片及嗣后报纸刊登之采访报导,据以认定被告有何前揭犯行。此
外,复查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资认定被告有何公诉人所指之犯行,系属
不能证明被告犯罪,原审为无罪判决之谕知,经核原判决认事、用法
均无不合,检察官上诉指摘原判决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