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陈律君

楼主: ac8297q64885 (我是帝雉)   2016-07-14 10:46:05
FB卦点说明:
其实警察做事真的很难为,明明知道你有问题却不能预防,只怕诉讼打输,赔了工作,但
出于都是责任心啊
这位作者文章高度很够
FB连结: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17416268335729&id=10000202097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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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内容:
法律条文上的模糊地带,让执法者时常游走在法律边缘。
你选择的是“人权”还是“安全”?
答案不是一翻两瞪眼,你可以兼顾,但你得做出一些取舍。
你选择给予执法者多少的权力,生活就可以换取相对的安全指数。
警职法第六条中最常被运用的是第一项(1)第一款及(2)第六款
(1)第一项第一款: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第一项第六款:行经指定公共场所、路段及管制站者。(在该条第二项中限制必须由警
察机关主管长官(分局长)才能“指定”)
(1)是警察在街头上盘查时最常使用的法条
(2)是警察在临检八大行业以及于路检点临检时依据的法条
当中(1)是最容易引起争议的法条
原因无他,当今天你在路上被警察盘查时,你可能会认为自己遭“冤枉”、遭“质疑”、
头顶上有了“为什么是我”的问号,于是大法官便出来释宪。
释字第535号,内文众多,撷取摘要: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
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且均应遵守比例原则,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临检进行前应
对在场者告以实施之事由,并出示证件表明其为执行人员之身分。
这下可好了
警察职权行使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
合理怀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vs
大法官释宪释字第535号:
对人实施之临检则须以有“相当理由足认其行为已构成或即将发生危害者为限”
作者: Waitaha (Waitaha)   2015-07-14 10:46:00
现在随便一个人的FB都能PO喔
作者: kuninaka   2015-07-14 10:46:00
陈律君是谁。....
作者: sakaizawa (被嘘会高潮)   2016-07-14 10:47:00
你没看MLB吗?
作者: burma (安安)   2016-07-14 10:47:00
这哪位? 这种想法跟戒严治安比较好 有87%像
作者: kairi5217 (左手)   2016-07-14 10:47:00
那我能不能盘查警察?别讲的好像警察都是好人
作者: Grammy (自我主张Monster)   2016-07-14 10:47:00
高度很够 然后里面讲一些警察的直觉 ㄏㄏ
作者: kuninaka   2016-07-14 10:48:00
警察大学的学生
作者: popgsct (超级喜欢捡石头)   2016-07-14 10:48:00
等等有人会说没做坏事就不用怕被查
作者: fox999 (fox)   2016-07-14 10:56:00
脑残 警察经验很了不起?? 吃屎吧 日剧看太多
作者: summerass (夏天大屁股)   2016-07-14 11:22:00
作者: Dicklen (上下相随)   2016-07-14 11:46:00
看米国实境片 警察盘查 仍然必须跟当事者说明盘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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