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ulcas (神火)》之铭言:
: 第13.3 融资机构进行接管
: 乙方于兴建营运期间,如有施工进度严重落后、工程品质重大违失、经营不善或其他重
: 大情事发生,融资机构经甲方同意后,得于一定期限内自行或择定符合法令规定之其他机
: 构,暂时接管乙方或继续办理兴建、营运。
: 这条约用的是“得”。
: 这条放到现在就是说银行团(融资机构),经甲方(北市府)同意后,“可以自由选择要
: 不要”自行或找第三方机构接管。
: 懒人包:要不要接管是银行团说了算,给谁接管要给北市府同意。
应该是融资机构若有意愿,且甲方同意后,可以暂时接管或继续办理兴建、营运
这中间只有甲方同意乙方接手,应该没有说甲方有审核乙方要用哪种方式接手的权力
所以是:要不要接管是银行团想要且北市府同意,之后给谁接管是银行团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