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洪慈庸 有劳动事实就应获得保障

楼主: hsnumax (^_^)   2016-07-07 11:57:47
FB卦点说明:
之前的“学习型助理”实在是太凹了,
连“口译”这种非常需要专业的工作都想凹
一直以来应该有不少人吃过这种闷亏
希望时代力量能帮忙从法制面解决,劳动部请勿装死
另外的卦点是
洪慈庸在回文中补充
质询时是引用这张 "不礼貌乡民团" 脸书所改编的 "台湾版惯老板"
http://tinyurl.com/h5t8h34
可以不要这么专业吗! (称赞)
FB连结:
http://tinyurl.com/hcenn2o
FB内容:
今天委员会上,
我针对近日引发关注的大专院校“学习型助理”争议,
向劳动部提出质询。
 
在教育部订定的《专科以上学校强化学生兼任助理学习与劳动权益保障处理原则》中,
将学生兼任助理分为“学习型”、“劳雇型”两类。
若被认定为学习型助理,那么便不适用劳基法,也不享有劳健保的权利。
 
每当争议爆发,校方总会用“给你机会学习”作为回应说辞,
回避学生助理提供劳务的事实。
不知大家是否也觉得似曾相识?
许多企业也正是利用这种模糊性,不发给实习生薪资。
基于师生关系等等的“浅规则”,学生往往只能吞忍。
 
学生助理的争议之所以难有所解,
很大一部分在于劳动部与教育部权责划分不明。
同样是关于学生兼任助理的《指导原则》,劳动部与教育部就各有一个版本,
而且会导致两种不同结果,让学生助理的劳动保障硬生生剥去一层。
 
我的立场很简单,依循劳基法第2条规定,
所谓劳工就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而获得工资的人。
而事关劳工权益,劳动部就有职责要出面承担,作出裁决,
让付出的劳务被承认,更要让有劳动事实的人,都能获得应有的劳动保障。
作者: sharkimage (生日那天的甜蜜 ~知道效m)   2016-07-07 11: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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