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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劳网
2.完整新闻标题:
政院拍板一例一休 还是要砍七天假
3.完整新闻内文:
行政院院会今天(6/30)通过劳动部拟具的《劳动基准法》部分修正草案,内容包括取消
七天国定假日,以及“一例一休”制度。团结工联等劳工团体则在上午赴行政院抗议,批
评政府“为砍假无所不用其极”,劳团批评此次新修的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并非利多
,只是回归法制面,却被拿来交换砍假。政院版草案即将送入立法院审议,劳团也一一点
名15位环卫委员会的立委,呼吁退回修法,要求立委表态。
根据政院拍板的草案,未来劳工国定假日将比照公家机关取消七天国定假日;劳团则主张
,国定假日要全国一致,但不是把高的拉下来,而是要一起向上提升:全国受雇者,不论
公私部门一致19天国定假日、年修123天,反对用砍假来做政策交换。
休息日加班费计算
所谓“一例一休”,即一周7日当中有2日的假,其中1日是“例假”,另1日为“休息日”
;而休息日的劳工出勤加班费计算方式,则是这次变更重点。
按照劳动部长郭芳煜先前的解释,由于休息日工资已包含在月薪当中(给薪休假),故休
息日出勤时,只需加发前两小时“0.33”、第三小时起“0.66”倍的加班工资,导致休息
日加班费竟还低于平常日加班费的荒谬状况,因而遭到劳工团体的普遍痛批跟抵制;而今
天行政院通过的劳动部新修法草案当中,则是导正了这个解释,将休息日加班工资计算,
修改为除每小时工资额外另给予1.33、第三小时起另给予1.66,也就是“1+1.33”或“1+
1.66”。
台北市产业总工会理事长郑雅惠表示,许多劳工听到劳动部端出的休息日加班费计算,都
以为是利多,资方也配合演戏,但这个计算方式,就是回到原点而已,并没有多得,“会
觉得很好,是因为劳工从来没有被合理、合法地对待过!”
即便更改加班费计算方式,但资方通常以“加班换休”的方式规避加班费给付,劳动部将
“加班换休”等工时弹性化解释为合法,因此未来可能的结果还是工时与换休一比一对换
,未来雇主仍可以任意调移工作日与休息日,导致新的加班费计算方式“看得到、吃不到
”;因此,劳团也主张,雇主若要求劳工在休息日出勤,应该严禁“加班换休”,除了当
天的加班工资外,还要还给劳工当天的休息,在事后七天内补休一日,才可能落实周休二
日。
【劳基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正要点】
(一)配合修正条文第36条增订休息日规定,增订雇主使劳工于休息日出勤时之工资计算
标准,于休息日工作在2小时以内者,其工资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3分之1以上
;工作2小时后再继续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另再加给1又3分之2以上。另有鉴于劳
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将无法获得充分休息,为使雇主于指派劳工休息日出勤时更为审慎,
增订工作时间4小时以内、逾4小时至8小时以内或逾8小时至12小时以内者,应分别列计4
小时、8小时或12小时之工作时间及工资。(修正条文第24条)
(二)配合4周弹性工作时间之例假规定移列至修正条文第36条并同规范,删除现行4周弹
性工作时间规定。(第30条之1)
(三) 为落实周休二日,并考量例假出勤仅限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之严
格规范,经衡平审酌劳资双方权益,定明劳工每7日应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为例假,另1
日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之时数计入延长工时总数。另明定依本法实施弹性工作时间者,
其例假及休息日之配套规范。(修正条文第36条)
(四)为使本法有关国定假日之规定与内政部所定应放假之纪念日及节日一致,并维持对
劳工具有特殊意义之劳动节放假规定,修正休假日之规定。(修正条文第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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