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g001 (好想反串啊啊啊)》的观察啦:
: 难得在八卦回个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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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你娘的啦,在公开场合一样是偷拍好吗,
: 拍到上来公审是三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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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你妈的八卦版什么时候变这种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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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桶就捅啦干你娘一群母猪教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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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方法院打脸判决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新闻稿
一、 本院99年度易字第2926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以照相机拍摄告诉人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属“身体隐私部位”,而为无罪之谕知,兹说明如下:
(一)按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为刑法第1条所明定,此即“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而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系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及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始成立该罪。
(二)被告以其所有之数位相机,拍摄告诉人坐在座椅上之大腿照片。然经承审法官将所扣被告数位相机记忆卡内全部照片2310张打印后发现,被告仅拍摄到当时告诉人坐在该处椅子类似阅览手机之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规定之“身体隐私部位”,刑法对于此项行为并无处罚明文。
(三)判决理由认为,被告未经告诉人同意拍摄前述照片之动机可议,且已对告诉人造成心理上之伤害,然依“罪刑法定主义”之原则,被告所为与刑法妨害秘密罪处罚之构成要件不合,仍应为被告无罪谕知。
二、被告所为,虽与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之构成要件不符,而不得论以刑事犯罪。然判决理由亦说明,被告未经告诉人同意拍摄前述照片之动机可议,且已对告诉人造成心理上之伤害。则告诉人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告请求损害赔偿。
结论: 去告民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