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图书馆女孩脚不安分?

楼主: jungle01   2016-06-30 13:01:49
※《bug001 (好想反串啊啊啊)》的观察啦:
: 难得在八卦回个废文。
:  
: 干你娘的啦,在公开场合一样是偷拍好吗,
: 拍到上来公审是三洨。
:  
: 操你妈的八卦版什么时候变这种水准?
:  
: 要桶就捅啦干你娘一群母猪教的垃圾。
:  
台中地方法院打脸判决
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新闻稿
一、 本院99年度易字第2926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以照相机拍摄告诉人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属“身体隐私部位”,而为无罪之谕知,兹说明如下:
(一)按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之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为刑法第1条所明定,此即“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而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系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及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始成立该罪。
(二)被告以其所有之数位相机,拍摄告诉人坐在座椅上之大腿照片。然经承审法官将所扣被告数位相机记忆卡内全部照片2310张打印后发现,被告仅拍摄到当时告诉人坐在该处椅子类似阅览手机之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规定之“身体隐私部位”,刑法对于此项行为并无处罚明文。
(三)判决理由认为,被告未经告诉人同意拍摄前述照片之动机可议,且已对告诉人造成心理上之伤害,然依“罪刑法定主义”之原则,被告所为与刑法妨害秘密罪处罚之构成要件不合,仍应为被告无罪谕知。
二、被告所为,虽与刑法第315条之1妨害秘密罪之构成要件不符,而不得论以刑事犯罪。然判决理由亦说明,被告未经告诉人同意拍摄前述照片之动机可议,且已对告诉人造成心理上之伤害。则告诉人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对被告请求损害赔偿。
结论: 去告民事啦!
作者: yuugen2 (马英丸)   2016-06-30 13:02:00
射淫湿战队可以出动囉~
作者: ZakkWylde (Zakk)   2016-06-30 13:03:00
这系列还要洗多久
作者: zzxx1322 (喵喵)   2016-06-30 13:06:00
8+9要生气了喔
作者: dabogoulina (DABO)   2016-06-30 13:10:00
觉得自己跳进来讨论真的还蛮无聊的...
作者: gensokyo (野生の离岛)   2016-06-30 13:11:00
民事要吉哪一条好?
作者: all0pha765 (765)   2016-06-30 13:15:00
结论: 民事
作者: sober921 (锁勃)   2016-06-30 13:17:00
哈哈恶烂母猪配肉搜屁孩恐吓偷拍肥宅,哈哈哈哈赫赫
作者: koiopolo2 (K)   2016-06-30 13:34:00
民事大概就肖像权而已 ?连脸都没拍到根本无法认定是谁 怎么判定侵权google街车也会帮人脸马赛克这个男的败笔就是拍到脸加上意淫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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