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港商淘宝资讯是中资须撤出台湾?高等行政

楼主: miniguava (汉堡神偷)   2016-06-28 14:01:18
拎杯菸酒生啦
论文写不出来之余,上来发点废文赚P币
我知道大家都很忙没时间看判决
简单帮大家摘要判决重点
首先故事背景94经济部前后对新加坡淘宝跟香港淘宝开罚
开罚理由都差不多,这两间淘宝虽然表面是外资,但连独眼龙也知道骨子里是中资
但why两个基础事实差不多的案子,却会出现相反的结果呢?
关键有二
第一是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这个制度依照判决所提到的内部文件所载: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说明为:“依据我们的章程,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享有提名高
达超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之权利”。另依阿里巴巴控股公司为在纽约上市之公开说明书
所载:“依据我们的章程,我们预期将于完成本次募股时修订及生效,阿里巴巴合伙人
制度将享有专有提名高达超过半数董事会成员的权利。”
换言之,制度生效的时间是103年9月,也就是阿里巴巴控股公司在纽约上市的时候
因此,香港淘宝的判决就认定阿里巴巴是在103.9才取得对香港淘宝的控制力
然而新加坡淘宝的判决则是认为尽管103.9才生效
但从常理推断,阿里巴巴在那之前对淘宝并无控制力,干五抠玲??
简言之,就是一个采形式认定,一个采实质认定
这是第一个关键差异
第二个关键是投资许可办法第4条第1项
先来看开罚依据的条文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73条第1项规定:“(第一项)大陆地区人民、法人、团体、
其他机构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从事投资行为
。”
投资许可办法第4条第1项第2款规定:“投资人依本办法规定应申请许可之投资行为如
下:…二、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独资或合伙事业。…”
先讲香港淘宝判决
香港淘宝102.11以外资身分申请设立分公司,103.9正式被阿里巴巴控制
这有什么问题呢? 关键在于许可办法所规定的投资行为限于"设立分公司"
香港淘宝102.11设立分公司是外商
在103.9才变身为中资(发现上面第一个争议的关键点了吗)
但在香港淘宝变身后,并没有作投资行为(也就是设立分公司)
所以根本不会有违反两岸条例第73条的问题
简单来说,这个部分是个立法疏漏,如果纯粹从法条文义解释的话
一开始是外资后来变中资的公司,完全没有违法
至于新加坡淘宝判决呢
首先,如前所述,法院认为新加坡淘宝自始就在阿里巴巴的控制下
所以新加坡淘宝自始就是中资,不会有上述时间点认定的问题
其次,法院认为许可办法既然有前面提到的法律漏洞,应该目的性扩张解释
如果设立分公司时要被管制,岂有事后变更就不管制的道理呢?
所以就算新加坡淘宝103.9才算中资,也必须依法申报
这边必须要回头提一下香港淘宝判决
本案没有像新加坡淘宝判决一样扩张解释的原因在于
如果涉及裁罚性不利处分,其要件及效果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保留原则)
举例来说,如果要桶obov或是苏美
除了必须法有明文外,立法者也必须对构成要件以及法律效果作出明确的规范
进一步也限制行政或司法机关对该条款作出超出文义的解释或适用
新加坡淘宝判决的见解就是说:个人认为引战,不用等其他版主意见
香港淘宝判决的见解就是说:我在想压,这个涉及法律保留原则,接下来就交给立法者惹
至于结果大家就都知道惹
回到正题
投资许可办法因为涉及裁罚(罚款+撤资),自然必须谨守法律保留原则的界线
因此法院除了认为经济部的函释扩张上开条文的范围无效之外
也在判决中限缩了该条文的解释空间
同时也补充说明,如果要对香港淘宝这种刚开始是外资后来变中资的公司开罚
也应该是依照外国人投资条例的规定,着眼于其母公司投资结构变动是否依法申报的问题
而非是依照两岸条例开罚
以上爹斯。
以下废话
考量篇幅所以就没有附上各段的法院判决了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上司法院的网站查判决全文
打这篇的目的是希望大家不要一直被记者带风向
记者节录香港淘宝法院的判决根本与实际判决内容完全不同
而且这已经不是第一次记者误译法院判决(不论是有心或无心)
就法院判决而言
有的时候确实是法官本身的问题
有的时候是立法怠惰,使得法官仅能依照现行有缺陷的法律判决
有的时候是原被告方提出事证的内容影响了法院的判断
但更多时候是,记者并没有把判决背后想要维护的价值提出来接受公评
我觉得是否支持判决的内容这是每个人的价值判断与自由
但片面撷取甚至曲解法院的原意
不只是一种极度不尊重的行为
也破坏了人民对法院的信赖
更是在伤害记者这个行业的公信力
废话完毕
继续赶论文QQ
※ 引述《linhsiuwei (清心寡欲的天煞孤星)》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自由时报
: 2.完整新闻标题:
: 港商淘宝资讯是中资须撤出台湾?高等行政法院逆转
: 3.完整新闻内文:
: 港商淘宝资讯是中资须撤出台湾?高等行政法院逆转
: 2016-06-27 18:50
: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港商淘宝资讯在台申请登记外国公司,但经济部认为因最终控
: 股公司是阿里巴巴,认定是中资控制的公司,却未依法登记为中资,因此开罚24万元,并
: 要求六个月停止或撤回投资,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港商淘宝资讯来台设立公司是属
: 外资身分,不符“中资”身分,应适用外国人投资条例规定,判经济部败诉,必须撤销命
: 其撤资及罚锾等处分。还可上诉。
: http://img.ltn.com.tw/Upload/liveNews/BigPic/600_php6pN26J.jpg
: 港商淘宝资讯被经济部认定是中资控制的公司,却未依法登记为中资,因此开罚24万元。
: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其不符“中资”身份。(图撷取自淘宝网台湾粉丝团)
: 此判决与之前新加坡商阿里巴巴公司案不同,中国最大电商集团阿里巴巴公司被经济部投
: 审会查出,在97年间规避“中资”身份,以新加坡商身分来台注册成立公司,违反中资许
: 可办法,应于半年撤资并处罚锾12万元,阿里巴巴不服提出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院认
: 定新加坡商阿里巴巴是“中资”,今年4月判阿里巴巴败诉。
: 行政法院判决指出,港商淘宝资讯102年向经济部申请外国公司任许及分公司设立登记,
: 获经济部核准,当时香港淘宝在申请文件的“陆资栏”勾选“否”。
: 但去年3月,经济部发函给港商淘宝资讯,指该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是阿里巴巴集团控股
: 公司,而阿里巴巴是采合伙人制度,主要股东软银公司持有32%股份、Yahoo!持有24%股份
: ,另有23%属于中资,而依阿里巴巴和软银、Yahoo!公司达成的“投票协议”,在正常情
: 况下,软银和Yahoo!在股东会上必须投票支持阿里巴巴公司所提名的董事人选,因此中资
: 对阿里巴巴有相当控制能力,依“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规定,港商淘宝资讯
: 应申请转换为中资但未如此做,因此同年5月对港商淘宝资讯处罚24万元罚锾,并要求在6
: 个月内停止或撤回投资。
: 港商淘宝资讯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指出,阿里巴巴的两大股东是软银、Yahoo!,而中资持
: 有股份不到30%,对该公司并无控制能力,而该公司是依香港法在香港成立,与新加坡商
: 阿里巴巴各有独立人格,营业、运作均不同,纵然都属阿里巴巴控股公司,但为不同事业
: 群,经济部不应单凭“想像”中资“可能”控制港商淘宝资讯就任意开罚。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news.ltn.com.tw/photo/society/breakingnews/1743594_1
: 5.备注:
: 去年法院认定,
: 新加坡商阿里巴巴是中资,
: 今年法院却认定,
: 阿里巴巴控股的港商淘宝不是中资,
: 搞得我好乱啊。
: 难道又是发夹弯?抓稳啦!
作者: tkgw   2016-06-28 14:08:00
废话一堆,法匠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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